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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律师参与.pdf
第2O卷第6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VoI.2O NO.6
2012年 12月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Dee.2012
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律师参与
钱列阳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04)
摘 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羁押采取审慎态度和严格法律控制的一项制度,是国家尊重和保
障人权的重要体现。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不同情形下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和审查启动主体
有所区别。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是该项制度的关键问题,辩护律师充分参与是该项制度的保障。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 审查 审查主体 审查标准 律师参与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12)06—0014—05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高羁押率、超期羁押等现象,并由此引来一系列的司法问题和社会问题,长
期为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所关注。但在我国的刑事程序法律规范中,羁押并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
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必然结果和当然状态。2012年3月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细化了拘留和
逮捕条件,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体现了立法对未决羁押的限制意图,可谓“国家尊重和保障
人权”的一大进步,但该制度的具体实施有待于进一步细化。笔者试就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三个主
要问题作一分析和论述。
一
、 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和启动主体
羁押作为拘留和逮捕两个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必然结果和当然状态,贯穿于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
诉讼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伴随羁押措施的实施也应当持续存在于这三个诉讼阶段。从时间层面来看,
羁押必要性审查可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事前审查即为初期决定适用羁押措施的必要性审查,又可
区分为拘留必要性审查和逮捕必要性审查;事后审查是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决定正当性以
及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包括:(1)对拘留必要性的审查;(2)对逮
捕必要性的审查;(3)在羁押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对羁押期间内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审查;(4)延长羁押
期限的必要性审查。此外,公安司法机关解除和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也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羁押
必要性审查。
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首先要解决“谁来审查”以及“谁来启动审查”的问题。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主体,是具体实施审查的权力机关,它依法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并作出是否采取羁押性
强制措施,或者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或建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是该审查的发动者。为了进
一 步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功能,该主体范围应当更广,可以是具有羁
押必要性审查权的权力部门,可以是其他监管部门,也可以是被羁押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其
他利害关系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依职权启动,也可以依申请或者依建议启动;当其依职权启动的时
作者简介:钱列阳,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1]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
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条款首次明确提出“羁押
必要性审查”,但其实质是逮捕后的羁押复查,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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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律师参与
候,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即为审查的启动主体。
(一)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
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因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事前审查主体
羁押必要性的事前审查是对拘留必要性和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其一,拘留的必要性审查主体就是
具有拘留决定权的侦查机关。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享有拘留决定权,人民
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享有拘留决定权,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其职能管辖范围内各自作为拘留必
要性审查的权力主体。其二,逮捕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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