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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pdf

ia 制品和公 2014 • 9( 下)- @理梅新4在 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胡晓然 摘 要凭羊放货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基本原则。然而,在现代航远条件下,货物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到达卸货港,而提 单仍处于流转状态,这意味着货物可统早于提单到达卸货港,从而导致无单放货莺求的培加。同时,在现代航运实裁中,大 多数情况下承运人支付货物都是由其代理人即船舶代理人代承运人进行的,因此船舶代理人也陷入了元单放货的责任风 险中。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情形、无单放货的责任承担以及给我国的立法启示等方面,挖掘《海商法》 中仍然空白的船舶代理人元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研究。 关键词船舶代理人元羊放货法律责任免贵立法启示 作者简介2 胡晓然,大连海事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4)09-287-02 一、船舶代理人 货和未完成的无单放货已完成的无单放货是指货物已经脱离了 (一)船舶代理人的概念 承运人或者船舶代理人的控制,为提货人所控制。未完成的无单 放货是指货物前未脱离承运人或者船舶代理人的控制,在此种情 在实际的客货运输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尴尬,即当船 况下,判断船舶代理人是否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需要考虑是否 舶停靠在非船您所有人或船舶营运人可控制的港口时,船舶所有 给提单持有人造成了实际损失。如果船舶代理人因其无单放货 人或船舶经营人无法亲自照营或者亲自处理有关船舶营运的业 务,这就促进了船舶代理人的产生和发展。 的行为,致使无法最终交付货物给提单持有人并给提单持有人造 船舶代理人,是指接受船舶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的委托,为 成一定的损失,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的在港船舶办理各项业务和手续的人,与一般代理相似的 三、筒自代理人无单放货的责任及其构成 是,船舶代理关系的建立需要经过被代理人,即船公司的授权委 (一)元单放货的行为性质 托,经代理人,即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的同意而最终确定代理 探究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责任,首先要确定无单放货行为 关系的成立。 的性质.无单放货行为到底属于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常常是 (二)船舶代理人的身份 争议的焦点,根据上文所述,笔者认为提单应当视为一种债权凭 船舶代理人的身份地位,既具有民法下一般代理人的共性, 证,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建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与之相应 又具有船舶代理人的特殊性。船舶代理人身份的特殊性主要体 的,无单放货行为自然应归属于违约行为。然而,反对的观点则 现在《海商法》第 58 条第二款,即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可在 认为无单放货的行为应列为侵权行为。根据民法的原理,合同应 受雇或受委托的范围内,援引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 当仅对签订合同的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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