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评韩国《集合建筑物法》第三次修订.pdfVIP

试评韩国《集合建筑物法》第三次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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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削年5 月 争先式{1.亨 May,2似)9 第 31 卷第3 期 M叫.em Law Sdence VoL 31 No.3 文章编号:1ω1 -23肝(2酬}ω-0163 -12 - 试评韩国〈集合建筑物法〉第三次修订 金荣喜 (延世大学 法学专门大学院,韩国首尔) 摘 要:虽然韩阀《民法》中的土地,和建筑物属于不间的所有权客体,但两者基本上适 用相同的物权变动法理。然而,就部分所有权而宫,土地和建筑物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土 地可仅依当事人的意思及分割费记而实现对其一部分之所有。相比之下,建筑物却不能仅 凭当事人的意息对其一部分进行分割和所有。只有茹建筑物的相应部分具备拙立性时,才 能在将该建筑物的一部分登记为独立所有权的客体后,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区分所有。土地 内容所坊足的规定建筑物部分所有权的韩国法律,即为《关于集合建筑物的所有及管理的 法律》。但由于韩阔法院担心区分所有权的足准可能造成不动产所有权秩序的混乱,因此 对《集合建筑物法}项下建筑物之一部分的性立性要件采严格审核原则,其结果导放区分 所有权不会轻易得到认定。但是,综观区分所有的具体事例,从平衡性和比例性的角皮来 看,则会产生法院扭地提供保护是否正确的提问。正是暴于对这种情况提供保护之必要性 的考虑,远有《集合建筑物法》第 1 命之2 的新设,以便将此等情形中的一部分作为法律所 保护的对象。但即使在法律修订后,韩国法陇基本上仍对区分所有权的认定持消极态度。 对此,试将区分所有权的保护问题与罔韩回不动产物权变动接讯1.义造成的事实所有权的 保护问题相联系,提出扩大保护运必要。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拙立性;集合建筑物法;韩国民法 中固分类号:DFll 文献标识码:A 位也是登记不动产的单位,即笔或栋不是根据不动 …、序论 产的面损或规模确定的,而是指登记为独立所荷视 之容体的一个不动产的单位。间时,土地和建筑物 韩阔的土地相建筑物属于不同的所有权客体, 基本适用相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挫理。以所高权 即建筑物的所有人和建筑物所占土地的所有人可 的变动为例,土地或建筑物所有权进行转移时,只 以不同。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单位是堪(毕).而建筑 屡有当事人之合意井进行登记,即可实现所有权的 物所有权的基本单位是栋戒T础e( 幡)。①这个单 转移。韩阔不动产物极变动适用费记制度,主费是 为了通过公成明确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交易情况;通 收稿日期:2009 -03-仍 作者简介t 金荣哥哥(1966 -),女,韩阔人,大将民国延批大学 ① 韩罔《民法》第215 条称之为T8I脏(幡),而《关于集合建 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筑物的所有及管理的法律》第1 条则称栋。 163 现代法学 题,典型地反映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作 过查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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