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条理法在调整特别权力关系中的作用——以公立高校管理行为争议解决机制为例.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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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条理法在调整特别权力关系中的作用——以公立高校管理行为争议解决机制为例.pdf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 年第 3 期(总第 143 期) 试论条理法在调整特别权力关系中的作用 一一以公立高校管理行为争议解决机制为例 莫于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872) 摘 要:在大陆法系长期扮演重要角色的特别权力关系已不断变异和逐渐式微,应当积极探索和发 展史符合行政法制实践要求的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和行政法规范体系。实践证明,仅用一般法规范调整 特别权力关系有许多局限和无力感,重新认识条理法已成为行政法制建设的新课题,不仅运用一般法规 范而且兼用条理法来调整特别权力关系就体现出特殊优势并具有特殊功用。公立高校管理行为关系尚 属具有特殊性的一类特别权力关系,许多典型事例表明公立高校管理行为争议解决具有复杂性和特殊 困难。积极运用条理法有助于系统和妥善地解决公立高校管理行为争议,有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 推动公立高校和谐发展。 关键词:特别权力关系;公立高校管理行为;纠纷解决;条理法;法规范 申固分类号:0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ω5 -3275(2014)03-∞21 -12 引言:逐渐变异和式徽的特别权力关系 特别权力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原因,为实现特殊的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相对人具有概括 的命令强制权力,而相对人负有更多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即在行政领域形成的人民对国家更多 从属性的关系。特别权力关系最早起源于如下法律关系:公务员的法律关系;教育相关的法律关系;军 人的法律关系;狱政管理的法律关系等。现代社会中的特别权力关系种类也很多,主要包括:公法上的 勤务关系(包括公务员管理、军人管理、教青人员管理等相关领域的法律关系) ,公共营造物的利用关 系,公法上的特别监督关系等[1] 。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帝制时代的德国,发展于军国主义时代的日本,被威权时代的我国台湾地 区继承,可谓在大陆法系长期占有影响性地位;故有学者认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理念上不符合现代 法治精神,在逻辑体系上相互冲突,在实践中元力解决问题,在法治发展的今天广受批判,所以没有必要 把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引进我国的行政法制实践[2] 。 制度设计初衷原本是为了保障有效行使权力(高权)、确保行政效率、维护管理秩序的特别权力关 系,不意竟成为权力行使者逃避法律责任的一个避风港(所谓法治的世外挑源) ,逐渐异化为剥夺相 对人的行为选择自由、权利救济请求等基本权利的工具,暴露出诸多弊端,受到严厉批评:没有责任机 制,哪有法治行政?因此,即便是普遍存在特别权力关系的德国、日本等国家,在二战以后由于受到 *收稿日期:2014 -03 -17 作者简介t 莫于)11 (1956一 ) .男,重庆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 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博士。 2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 年第 3 期 实质法治国精神、人权保障理念的冲击,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对特别权力关系逐步进行调整,特别权力关 系出现萎缩现象,有的学者甚至主张全面取消这一理论[3] 。例如,在日本长期定位于特别权力关系领 域的国立大学及其教官,也于2∞4 年开始变革转身:国立大学由文部科学省的直属机构转变为独立法 人,大学教官由教育类公务员变身为大学职员。尽管这项改革争论甚多,但已从2ω4 年4 月 1 日开始 在国立大学实施,这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制度在日本有所低迷、萎缩的一个典型事例①。 但是,特别权力关系毕竟在行政管理实务及其他履行行政职能实务中广泛存在(例如公立高校的 运行管理) ,在我国甚至变相扩展到在一些社会公权力领域长期扮演重要角色(例如在足球协会、律师 协会的特殊管理行为领域) ,发挥着积极或者消极的作用;因此,如何完善有关法律规范体系,依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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