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司法化过程中的若干问题.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宪法监督司法化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宪法监督司法化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要想使宪法监督具有司法化,前提条件在于分析宪法司法化,如果无法确定宪法司法化的定义,就无法制定出合理并且正确的宪法监督司法化。宪法监督中具有司法化是当前宪法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我国的宪法监督不具备司法化和专业化,长期坚持着“议决和执行统一”的政策,使我国机关单位和部门除了具有自我监督功能外,也具备监督其他部门的功能。这种监督方式具有极大的片面性,并且明显带有职权和理想主义,缺点己逐渐在实际操作中体现出来。在当前,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提高宪法监督的力度,可以说是研究宪法并执行的重中之重问题。在二零零一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因为一项顶替他人上学的案件而公布了一项“批复”,此批复规定了在宪法保护的教育基本权利被侵犯时,侵犯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此批复的发布,引起了国内各界强烈的反映,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这项批复是宪法司法化制定的基础,会引发我国宪法诉讼的浪潮,可以促使我国进行宪法司法化的建设。但是,司法宪法化只是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开头,并不代表宪法司法化就是宪法监督司法化,进行宪法监督司法化的路程还比较远,需要一步一个脚印的前进,要做到宪法监督司法化的设立具有合理化和实际化。   一、宪法司法化的价值   (一)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依法治国是国家建设的必然措施,是国家进步的标志。在党的十五大会议上,明确了国家治理方针为“依法治国”。在一九九九年宪法修改时,将“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重要依据”写入宪法中,这象征着我国法治建设迈进新的时期。依法治国的基础在于法律至上,当法律和个人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律在个人之上。而由于宪法在法律中的地位,因此,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是以宪治国。宪法是法律的根源,是法律精神的实质体现,也是法律精神转换成实体时的载体。   (二)我国宪法实施状况   虽然宪法是国家的基础法则,在法律中具有最高的效力,但我国宪法的实施情况却不是太好,主要原因在于三个方面。第一,宪法的实施体现不出法律特性,宪法无法像其他法律一样进入诉讼环节。按我国的实际国情来讲,虽然部分案件可以采用宪法条款,但是又加入了其他法律的因素,这就使宪法的法律效果被湮灭,宪法无法有效进入司法程序中。第二,宪法监督制度不完善,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宪法监督是伴随宪法的制定而诞生的,以世界发展历史看,宪法监督的发展经历了:专业化、完善化、司法化。虽然我国对于宪法监督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受外在因素的影响而无法有效的实施。第三,宪法没有权威性。虽然在建国初,我国成功制定出了一部好的宪法,但是在实施中却遇到极大阻碍。在文革时期使宪法处于有名无实的地位,虽然在文革结束后改变了宪法的地位,但宪法还是具有左倾主义思想。直到在八十年代重新设立了宪法,使人们认为宪法可以确立权威性。但实际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宪法的权威性依旧不高。普遍表现在人们认为宪法高高在上,对人民群众来说是遥不可及的产物,因此无法受到人们的关注。   二、宪法与司法解释的问题   宪法与司法解释的不相合问题是我国当代宪法对国家配置产生的影响,与实行宪法审查国家不同。在实施宪法审查制度的国家里,对宪法的解释是法院的职能,宪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是统一的,法院具有审理关于宪法案件的职责。对于宪法来说,法官对宪法十分看重,这就使宪法或立法制度的解释职责归于法院。从实际情况来讲,在司法审查时不应只在程序上来进行,需要带有服务性质。因此,司法审查的保障权利与民主理论具有共同性,法院的法官也可以不会因为行使司法审查而产生矛盾。   在一九九五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刑法和宪法之间关系的批复,对宪法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作出了解释。虽然此批复在刑事案件中比较适用,但会使法院的审批收到影响,在客观上对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不认同。根据目前的观点来说,一九九五年的批复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具有极大的缺陷。首先,在法律的适用性和司法关系上来说,法律在未适用时而对法律进行解释就是非正式解释。另外,按照最高法院的职能来说,最高法院作为国家的裁判机构,职能就是执行法律,而不具备法律的选择性。在当今全球范围内没有哪个法院有权利决策法律在案件中是否适用。第三,宪法作为国家法律的基础,在特殊性上不具备法院适用宪法的阻碍。宪法的实施依靠部门的贯彻,宪法仍将会是法院进行裁判案件时的根本依据。   司法审查的诞生是源于机关意识和人民意识的差异性,而宪法的设立是在于人民的意志。因此,在国家权力机关中需要特定的机关来行使宪法的保障权力。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具有违宪的情况下,需要融入对宪法的理解才能行使维护法律的权力。从这一点上来说,宪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必须要由一个机关单位来进行,否则,会对某一种行为的判断产生极大的差异。如果法院

文档评论(0)

专注于电脑软件的下载与安装,各种疑难问题的解决,office办公软件的咨询,文档格式转换,音视频下载等等,欢迎各位咨询!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