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视阈下公共利益的界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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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阈下公共利益的界定

宪法视阈下公共利益的界定   一、同一概念的不同界定   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对这一概念往往有多种理解和分析方式,之所以存在不同的界定,很大程度上源于概念本身显著的不确定性,体现在受益对象和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两方面。   (一)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   公共,指社会群体中的多数的一方,范围可宽可窄,不同的历史条件会影响对“公共”的界定,比如当“公共”被解读为“人民”的时候,从宪法上理解就隐含着一种阶级性。一般而言可以从地域和人数两个标准进行判断。以地域为界定关键词时,地区内大多数人的利益便是公共利益,与此相对的居于少数人之利益便属于私益。当将人数作为界定标准时,存在大多数的不确定数目的受益人,便足以形成公益。实际上,除了这两种界定标准,还存在诸如身份、职业、年龄、性别、民族等标准,只是无论哪种界定标准都难以明确“公共”所涉及的对象,都无法完全解决“公共”的不确定性。   (二)公共利益的利益内容   利益,虽然具有客观性,但主观性色彩更加强烈,一个事实之所以能被冠以利益之名,是由于得到了主观上的认可。可见,关于利益内容的界定,与判断主体的价值观和所处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不仅以不同标准划分的受益对象会对利益产生不同的界定,同一标准指向的受益对象对利益的判断也有可能迥异,公共利益的内容界定是变化的而非静止的,“利益”的不确定性难以克服。   综合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分析可知,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利益内容、界定标准、界定主体等都具有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当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时,判断过程一般还须融入包括立场、阶级、政策、国家性质、政权形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等在内的诸多元素,进一步突显了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以及界定的困难性,但不确定性不代表不能确定,困难不能成为模糊界定的借口。公共利益在协调社会利益关系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被许多国家视为公权力限制人权的正当性理由,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缺失可能会严重有碍于社会稳定的维护,可见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举足轻重。针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存在不同的界定是由多方面原因共同所致,所以多维度探究具体的公共利益界定模式,是建构界定公共利益之途径的必经之路。   二、国外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内容的表述   各国的宪法文本与学术研究中以不同的形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表述。   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相关联。印度宪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或为使财产得到适善管理,在一定期限内接管财产的管理权”。日本宪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权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德国宪法第十四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财产权负有义务。财产权之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财产之征收,必须为公共福利始终为之……赔偿之决定应公平衡量公共利益与关系人之利益”。从这些宪法文本可以看出,公共利益在国家行为与私人财产之间形成了一种张力,令财产权在国家面前不再是“绝对权利”,与此同时通过比例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对这种张力进行了限制。但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这些规定同样没能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客观标准,没能为实务提供行为标准,留给有权机关进行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   宪法中将公共利益与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制相关联。韩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民的一切自由和权利,只有在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秩序及维护公共福利的情况下,由法律进行限制。即使在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仍不得损害自由和权利的基本内容”,并且韩国宪法法院在宪法裁判的实践中,不断对公共福利公共利益进行宪法解释,以解决各种纠纷。泰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著作、出版、宣传和进行其它舆论活动的自由。除了为维护国家安全及保护他人荣誉、名声和自由。为维护人民的安宁生活及良好道德风尚,为预防和制止使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遭受损害等必须依法采取的措施外,不得限制上述自由”。相比印度、日本、德国的宪法,韩国和泰国的宪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显然更为具体,将公共利益作为限制公民自由与权利行为的一种制约,在秩序与道德良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另外,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确的公共利益概念,通常以判例法的形式来确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只要行为结果涉及权利人之外的多数人,无论公共利益是初始目的还是私人利益的附带性结果,都将被视为公共利益仅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并不是美国法面对的主要难题,如何将公共利益与宪法中“警察权力”理论进行理性的区分才是关键。   总体上看,公共利益的表述具有多形性,在各国的宪法文本中多以“公共福利”、“公共政策”、“社会秩序”、“国家安全”、“良好道德”等形式出现。其中,英美法系国家将公共利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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