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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化视角下宪法教育之检视

宪法文化视角下宪法教育之检视   一、宪法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人类经验与智慧的结晶,是社会维系的重要力量。从法律的角度看,文化是影响法律的重要因素,法律制度是在一定文化环境中产生的。法律文化在法学教育中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领会和理解法律的精髓也起着重要作用。作为法律文化之一的宪法文化,影响和制约着宪法实践活动和宪法价值的落实,对宪法教育同样具有基础性意义。从历史看,中国宪政历经坎坷,究其原因并非在于宪政制度本身设计,而是在于这种制度设计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契合度上出现的背离,即宪政理论与宪政实践呈现脱节现象。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做出的《全而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指出要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而中国虽拥有完备的宪法,但宪法教育却多停留在理论说教,不易被领悟和理解,因此,如何透过宪法文化视角检讨宪法教育现状的不足,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宪法文化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它是指一国公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主要是宪法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宪法现象并直接影响人们宪法行为的、具有普遍性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心理和观念的总称。宪法文化是一个国家在特定文化环境中,经过长期的历史沉淀逐渐发展而来的。宪法文化发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文化,并深受基督教文化侵染。基督教中的“人性恶”论是西方宪政的文化根基,由此衍生出民主、法治、权力制衡、社会契约等理论,构建了西方宪法文化的底蕴。   近代意义宪法文化肇始于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社会形成时期,受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霍布斯、卢梭和孟德斯坞等人的理论熏陶。构成西方宪法文化的理论来源主要有自由主义、法治主义、民主主义、分权制衡和社会契约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宪法学说。自由主义思想是西方宪政的精髓,法治主义在整个西方宪法文化处于核心地位,基督教思想是西方宪政的思想渊源之一,契约理念是西方宪政的文化依托。在这几个方而理论的综合基础上,产生了以自由主义为哲学基础的宪法文化。   二、宪法文化视角下我国宪法教育之不足   宪法文化是西方舶来品,是深植于西方深厚文化土壤中的产物,只是经近代中国宪政运动才逐渐传入中国,并对中国产生深刻影响。某种程度上,中国的宪政文化是实际上是在西方宪法文化与中国法律文化的交汇、冲突与磨合中发展起来的。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宪法文化的先天性缺失以及本土法律文化与传入的西方宪法文化理念格格不入等诸多因素影响,虽然我国制定了完善的宪法,确立了宪法制度与宪法体制,但宪政实践中缺失真正的宪法文化成长的土壤和资源,宪法教育中宪法文化内容显得苍白。   (一)宪法教育中宪法文化基因缺失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是强调宗法伦理文化,这与西方的宪政文化具有质的差异。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对近代中国宪政文化和宪法教育影响深远,因此,笔者分两个阶段来检讨我国宪法教育的缺陷与不足。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宪法文化基因缺失。中国的传统文化深受儒家思想侵染,实质为“礼”制文化或宗法文化。儒家文化重义轻利,天下为公,不依权利观念处理人与人、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强调“礼“、“义”一类特殊价值和道德观念。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文化影响深远,法律文化是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注重“德礼并用、礼法结合”。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很强的伦理特质,即“礼法结合”、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相交织,从而孕育了民本思想、性善论和义务本位的法律文化传统。受这种法律文化支配,古代社会确立了森严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宗法等级制度。家族内部尊卑有等、长幼有序,这种家族内部的宗法关系被放大为国家机构内部的皇帝与下属之间的关系,君权是国家一切权力的中心,且不受制约。这这样构建起来的宗法秩序在权力分配上不可能出现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理念,更不可能产生保护公民权利、法律至上、有限政府的宪法文化。可见,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古代法律文化缺失宪法文化,不可能孕育出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宪法文化所应具备的基因。   2.近现代宪法文化积累与沉淀不足。中国的宪法文化是在晚清政府变法自强的运动过程中西方近代宪法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冲突和融合中发展起来的。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发生具有极强的工具主义色彩,部分先进知识分子幻想通过宪政运动实现富国强民的梦想。工具主义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中国宪法文化缺乏自由主义思想对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分权与制约、法治主义等宪法文化核心理念的认知和理解,更多地是强调国家权力而忽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公民个人应享有的自由和权利,导致宪法观念、宪法意识和宪法实施等宪法文化观念淡薄。纵观晚清、北洋政府和民国,宪政运动都是作为工具的使用而出现的。因此,在宪法的制定和宪政的实施中没有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极大地影响了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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