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原则指导下的司法体制改革.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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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原则指导下的司法体制改革

宪法原则指导下的司法体制改革   一、宪法原则与司法体制   ( 一)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立宪和行宪的过程中,人们需要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宪法的力量不仅源于其国家根本法的地位,更源于其有效实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首先,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并且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宪法》第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其次,基本人权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根基和宗旨是保障人权,即国家权力的“民享”。对公民的宪法保护着重体现在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随着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基本人权原则也得到了更多法律保障。   再次,权力制约原则即国家各部分权力之间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目的是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宪法》第3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最后,法治原则,即宪法和法律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根本规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高于法律的特权。法治原则要求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高效的执法体系、严密的监督制度和有力的法治保障。《宪法》第5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二) 宪法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宪法体制是多种体制的有机结合,司法体制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宪法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民主与独立相统一原则、司法公正优先兼顾司法效率原则、司法保障人权原则。   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相统一原则是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它要求司法过程要充分考虑民意,同时要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受民众监督。美国著名学者罗伯特·达尔在《论民主》一书中提出: “司法民主根源于以下司法观念: 一是司法权源于人民; 二是司法机关存在的必要性; 三是司法机关必须尊重人格尊严和价值; 四是司法权的有限性; 五是以民为本的司法制度才具有生命力。”司法民主的目的就是保障司法的公正性,这就要通过司法独立来实现,二者是相互统一的关系。   司法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是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宪法》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方面体现了司法独立的要求,更突出了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实现公平正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在法律领域,公平正义要靠立法、执法和司法来实现,其中以司法尤为重要。司法活动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甚至掌握“生杀大权”,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迟到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司法效率是对公正的保障,快速高效的司法活动不仅可以使被损害的权利得到及时的救济,也能够有效维护法律秩序,增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在社会主义司法领域,应坚持公正与效率的辩证法,以公正统领效率,以效率保障公正。   司法保障人权原则是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也是对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宪法要求,所有国家权力机关都要遵守此项宪法义务。在法治社会,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纠纷的最终解决机制,同时也是制约其他公权力的有效手段,司法被视为人权保障的最主要的方式与有效的途径之一。   二、我国司法体制现状   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好坏与否,关键要看它能否解决本国国情下的实际问题。我国司法制度在大体上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状况,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司法活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司法干预、关系压制等现象频发。老百姓对运用司法手段保障自身权益信任不足,“信访不信法”,采取极端手段维权的现象也很常见。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法律普及程度不够之外,司法体制不合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首先,司法活动难独立,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我国现行的司法人员分级管理、财政分级负担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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