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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逻辑是否可修正”问题的解析
关于“逻辑是否可修正”问题的解析
关于“逻辑是否可修正”问题的解析
近年来,逻辑学界对“逻辑是否可修正”中国论文网这一问题的讨论掀起一阵热潮,并形成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以陈波教授为代表的主张“逻辑是可修正的”和王路教授为代表的主张“逻辑是不可修正的”。其问题的实质是:逻辑是先验的还是经验的?对于该问题,牟宗三先生在《逻辑典范》和《认识心之批判》专著中作过讨论,虽不是完美无缺,但有着很强的说服力。本文先陈述陈波教授和王路教授的观点,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再看牟宗三先生是如何来解答该问题的。
一、逻辑是否可修正问题
在讨论“逻辑是否可修正”这个问题之前,需要明确“逻辑”和“修正”是什么含义?或者说,对于什么样的“逻辑”需要进行什么样的“修正”?康德认为逻辑就是关于一般知性或理性的必然法则的科学,或者说关于一般思维的单纯形式的科学。陈波在谈论“逻辑”时,作出了两者之间的区分:一是“客观形态的逻辑”,或者说,“作为研究对象的逻辑”;一是“理论形态的逻辑”,或者说,“作为研究结果的逻辑”。客观形态的逻辑指我们实际使用着的逻辑,或者说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所遵循的逻辑。这种意义上的逻辑,更多地与“规律”同义。可见“客观形态的逻辑”和康德的“逻辑”定义是在同一个层面。理论形态的逻辑是逻辑学家建构出来的各种逻辑学说或逻辑系统,特别是那些被公认为正确的、因而在某个时期占据主导地位的逻辑学说和逻辑系统。陈波在后文讨论中使用的“逻辑”一词指的就是“理论形态的逻辑”。因为客观形态的“逻辑”,假如存在的话,那么它就是“存在”那里、“摆”在那里的东西,无法修正;可以修正的只能是作为理论形态的“逻辑”,即在一定时期占据主导位置的逻辑理论和逻辑系统。理论形态的逻辑是对“客观的逻辑”的反映、刻画或重构。它们是一种“发现”而不是“发明”,发现含有描述性成分,描述有真假对错之分。显然,陈波假定大家在讨论逻辑的时候就是指逻辑理论和逻辑系统。换句话说,逻辑理论和逻辑系统原则上是可以修正的,或者更具体一点,就是经典的一阶逻辑至少在原则上是可以修正的。对于“修正”,陈波认为有以下三种含义:改正、扩充和替换。改正方法主要是由于人们在构造一个逻辑系统时,由于疏忽、懈怠、能力不足或认知局限,出现了某些失误而需要改正;扩充方法是在原有的一阶逻辑系统的基础上添加一些新的逻辑常项、公理、推理规则,由此得到一些比一阶逻辑更为丰富、能够处理一些特殊领域的推理问题的逻辑系统;替换方法是对经典的一阶逻辑系统中某些基本假设、原则或前提予以修正,由此构造出一批新的逻辑系统,与原来的经典逻辑系统构成竞争、替代或变异关系。陈波是在“扩充和替换”的层面上谈“修正”的。
二、逻辑及其先验性
牟宗三先生说:“逻辑是一,而成文的逻辑系统是多。中国论文网然虽多,而不能无限多,则因形成逻辑系统之基本概念是有定故。此是一个先验的限制,原则上的限制。”显然,牟宗三先生表明了逻辑的先验性质,逻辑与逻辑系统之间的关系。或者说,逻辑与逻辑学不同,逻辑是推理,而逻辑学是研究此推理的,逻辑系统只是表示此推理的。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来理解逻辑的先验性质,而要说明这个问题,中国期刊论文网首先需要看看牟宗三先生是如何理解“逻辑”与“理论形态的逻辑”。他认为人们虽然对于“逻辑”的理解有差别,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逻辑是理性中的理则。对于“理则”的性质,牟先生认为理性中的理则绝不会是经验的。他对其中的一个说法进行了如下分析:“逻辑是言论界的东西,是说我们人类一切言论或思维必遵守一套公同而普遍的规则。这一套规则既不是物理世界的因果关系,复不是心理现象中的念旧律例,乃只是我们说话或言论时所必遵守的理则。”(牟宗三,第65页)显然,牟先生把“逻辑的理则”和“语言中的规则”分开,认为两者是没有关联的。如果逻辑理则和语言规则相关联,那么因语言规则是方便的、约定俗成的、经验的、相对的、多元的,逻辑也就成了方便的、相对的、经验的,从而导致人类的理性也是方便的,等等。如果理性如此,那还有什么理性可言?在此,我们可以大体上说逻辑的研究对象就是理则。那么,逻辑理则是什么?牟宗三先生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命题或逻辑句法来表达“理则”,但是命题和逻辑句法并不是逻辑的研究对象,而只凭藉命题或逻辑句法的关系来表达理则。显然,命题以及逻辑句法的性质至关重要。
三、逻辑系统及其先验性
“逻辑是一,而成文的逻辑系统是多。然虽多,而不能无限多,则因形成逻辑系统之基本概念是有定故。此是一个先验的限制,原则上的限制。”为什么成文的逻辑系统可以是多呢?“依维氏,逻辑并非一推演系统。只为推演法则之一部,或只为如何将推演形式以系统化之指示法。”显然,牟宗三继承了维特根斯坦的观点,认为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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