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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学——新兴法律交叉学科
曹昌祯‘
科技法的特殊性
科技法是20世纪60年代后产生的一门新的法律类别,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制定
科技法律。科技法的实质是国家开拓先进生产力的法律1=具,它不仅通过协调与规范科技研究
开发及其成果产业化实施与应用中的社会关系和规定法律技术规范,以推动科技进步,发展生
产力,预防科技发展中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而且还直接规定国家和政府在组织、推动科技研
究开发(即开拓潜在的先进生产力)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与应用(即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
产力)方面的职责,规定国家的科技发展计划制度,直接作用于生产力的发展。科技法中既有
大量的公法规范,也有大量的私法规范,这在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法》等科技法律中表现明显。因此,科技法难以归入任何传统的部门法。
两次世界大战及二战后的冷战的经验都表明,国际间综合国力的竞争,关键是科技竞争,
亦即是先进生产力的竞争。冈此,到了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相继制定并不断完善科技
法制,以确保本国的科技发展战略得以贯彻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举措与政策得以实施。这
在现今的发达国家中,以美、日、德为最,在现今成为新兴工业国的国家中以韩国为最。随着
科技立法的频仍,科技法学研究与教育也迅速兴起。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加州大学伯克
分校、加州大学黑斯廷斯法学院、华盛顿大学等都开展了科技法学的研究与教育,许多大学还
设立了科技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并建立专门的研究中心或研究所。英国牛津大学和Warwick
大学、德国柏林大学、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和Murdoch大学、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我国
台湾地区的东吴大学、政治大学、交通大学等也都开展了科技法学研究与教育活动,尤其注重
发展科技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我国自邓小平同志指出“四个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现代化”、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之后,也加快了制定科技法律的进程。从1984至1996这12年间,
为促进科技研究及其成果转化,相继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农业技
术推广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6部法律及其配套法规。从我国的立法周
期来看,这是一个巨大的成就。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同年底中央
政治局也安排了“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专题讲座,在听了北京大学教授罗玉中的演讲后,江
泽民同志发表了‘大力加强科技法制建设》的重要讲话,要求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
研究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同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理论与实践问题。1999年8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要“完
善科技立法,加强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而完善科技立法,大力加强科技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
必然要求我国的学术界和教育界要大力开展科技法学的研究和科技法学高级人才的培养。
二、科技法学是新兴的交叉学科(法学与科学学的交叉)
科技法学并不是从传统的部门法学中衍生出来的,而是新兴的交叉学科,即法学与科学学
的交义而形成一门新兴学科,研究范围与内容,不是任何传统部fj法学所能包涵的。中央和地
方制定科技法律法规的实践证明,不是对科技法律和科技政策(重要的科技政策也是以法规或
’作者系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载十科技.1j法律》,2007年第l期.
.152.
政府规章的形式表现的,属于“法”的范畴)素有研究的学者,即使是有名的法学家或管理学
家,也一时难以发表意见。因为制定科技法律与科技政策主要不是依据传统部fJ法所奉行的社
会正义、公平、公正等法律公理,而主要是依据科技发展的社会规律。例如企业的任何投资都
不能作为免税扣除额,有的国家甚至征收“投资税”,但现代各发达国家和新兴-1:业国的科技法
几乎都规定企业投入科技研究开发的资金可按100%-150%作为免税扣除额(我国税务部门的
习惯用语是“加计扣除”):义如,高技术的生产设备或科研设备可以加速折旧(日本称为特别
折fFl制度)等等,这些都不符合一般的公平原则,而是依据科技进步的社会规律和发展先进生
产力的需要制定的。科技进步的社会规律主要是科学学的研究内容,科技法的许多实质性内容
就是科技进步的社会规律在法律、法规上的反映,而专门研究科技法律现象的新兴学科一科
技法学,就是法学与科学学相交叉融会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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