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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学研究新视野
芦琦·
引言
对于“科技法”这个相对专业化的字眼,可谓陌生者自生、熟识者自熟。然而,“科技法
学”这一新兴学科已经崛起。对于“科技法律”这种通俗化表达,于媒体、与百姓却都能找到
交互沟通的共鸣点。今天,我们想采借混沌哲学的思考方式,将对严肃命题的科学探讨与对世
俗矛盾的杂谈众议一并拉扯到当代科技法制与文明进步的主题上,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视角
出发,拽曳出科技法学发展的新视野。
一、人与自然一一科技法学关注的显性问题
科技法学,通常被认为是涵盖了众多门类的法律制度的新兴法学学科。除了如‘科学技术
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产品质量法》、‘专利法》等大小不一、广狭不等的法律制
度外,以环境资源保护为主体的法律规范群逐渐进入了受科技法学研究关注的主要视野。随着
循环经济立法的兴起与节约型社会等概念的浮出水面,一直以来争论不休的“人与自然”关系
是否可以成为科技法学调整对象的问题,突出地提到我们面前。
(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科技法范式解读
“科技法学”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新兴学科,除了有赖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支撑构架外,还
与全球现代科技革命蓬勃崛起、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发展的现实背景密切相关。人与自然以及两
者之间的相互关系,首先应成为科学探索旨在揣摩破解其发展中的客观规律性的研究对象,而
后随着法学对科技、社会发展给予的更多的人文关注,传统法理学所坚持的“法不调整人与自
然之间关系”的主张受到质疑。取而代之的是,科技法学已经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其调
整范围之内。这不应被视为对传统法学的颠覆,而戍被认为是法学在变革中求发展、在发展中
求创新的客观进步。
“在科技法的调整对象中,既有公权关系、纵向关系,又有私权关系、横向关系,还有某
些重要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是由调整对象而引出的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科技法范式的
解读。因为,在传统法理学或者说主流法理学那里,“法律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不能调整人
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2。而在科技法学研究者看来,科技
法除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外,为了规范人们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遵循科学发展观,合
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维护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的关系,必须确定新的社会秩序,某些重要的
人与自然的关系理所当然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这其实是科技法学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的显著
特征之一。在我国科技法学发展进程中,中国科技法学会不少专家提出科技法除调整人与人的
社会关系之外,还调整某些“重要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论观点,是“敢为天下先”的一次
学术挑战行动。1991年,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四次全国
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科技J:作要在四个方面取得重人进展,其中之一是“要在调
’作者系上海电视大学法律与行政系主任,剐教授,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学院博士生.
载十‘科技与法律》,2007年第2期。
1首吕祯:‘中国科技法学》,复口.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lO页。
2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qi*b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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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人和自然关系的若干重火领域,特别是人口控制、环境保护、资源能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和
利用方面取得扎实成果”。这里提到的四个方面完全可被纳入到科技法学在其调整对象中所指的
“重要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范畴。因为,随着近几年来环境法学研究的逐渐升温,如蔡守秋为
代表的一批国内知名教授非常系统地炮制出了以“调整论”为领衔的理论与观点。即:“有关环
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义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观点,称为环
境资源法学的调整论,简称为调整论。从广义上讲,调整论是关于法律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义
调整人与物(包括环境、自然资源和大自然)的关系的各种观点的总称”1。这种对隶属于科技
法学的环境法学调整对象的独特表达,其实是更科学、更客观地反映了当今社会各类学科研究
的一种发展趋势:以研究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关系为主的交叉
学科、边缘学科、综合学科越来越多,而与此同时,法学与环境科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等
学科的交义渗透,使得法学,或者说科技法学更具有开拓发展的生命力。
(二)从生命科学发展看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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