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及其法律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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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及其法律保障《村自治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这是民间法合法性的根据。但是,该条同时有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想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这是对民间法效力的限定。村民自治应该维护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权利。但是,不能以自治为名违反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村民自治只能是村民的依法自治。因此,村规民约有其合法性,但是有必须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任何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的村规民约都是无效的。?按照《村民组织法》中“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对与《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相抵触的村规民约要进行清理;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以维护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对以“村规民约”有规定为由,公然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005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规定的基础上,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又一次明确规定了妇女的财产权益。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益。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种权益。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理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001年5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厅字[2001]9号,简称《通知》),第一次比较完整、系统地阐述了政府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具体政策措施。《通知》的主要精神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强调男女平等原则。《通知》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二是基本保障原则。《通知》规定,不管采取什么方法,都要确保农村妇女有一份承包地。并且,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出嫁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出嫁女的娘家村,在其未在婆家村获得承包地之前,不能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三是不得歧视离异妇女的原则。规定,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四是司法救济原则,要求法院对于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并由此剥夺其土地收益权的案件应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批示,法院应以民事诉讼加以受理[。政府积极作为的原则。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妇女联合会主动担负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征地补偿费是作为征地部门对包括出嫁、离婚、丧偶、招婿妇女在内的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损失的一种价值补偿,出嫁、离婚、丧偶、招婿妇女当然应该和其他失地者一样有得到补偿的权利。?农村妇女平等地享有土地权益的成文制度主要来源于国家各项法律和政府政策规定。宪法从根本上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经济、政治权利。婚姻法规定了夫妇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都对保障妇女土地合法权益作了具体规定。可以肯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法律和政策上与男子是完全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条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种权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土地分配决策中,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为借口公然侵犯妇女的权利。目前,在农村,村民自行制定的“村规民约”,往往在解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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