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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证券投资者的监管 1.对个人投资者的管理 2.对机构投资者的管理。包括三方面: (1)首先要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监督。 (2)对于机构投资者投资途径和管理。 (3)对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监管。 (六)对操纵市场的监管 1.操纵行为的方式。所谓证券市场中的操纵行为,指一个人或某一组织,背离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确定证券价格,迫使他人交易证券的行为。也就是采取不正当手段人为控制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操纵市场的方式主要有下面几种: (1)洗售。它是最古老的证券市场操纵形式。 (2)相对委托,又称合谋。 (3)扎空。 (4)连续交易操纵。 (5)联合操纵。 (6)恶意散布、制造虚假信息或不实资料。 2.操纵市场监管机制。 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可分为两种。 (1)事前监管。指证券市场在发生操纵行为之前,证券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手段以防止损害发生。 (2)事后救济。指证券管理机构对市场操纵行为者的处理,及操纵者对受损当事人的损害赔偿。主要是对操纵行为的制裁。 3.我国对操纵市场的监管机制 我国《证券法》规定操纵市场行为是: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处罚措施 (1)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以吸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 (2)除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以外的机构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及罚款;已上市的发行人有操纵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其上市资格。 (3)个人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我国《证券法》规定,任何人操纵证券价格,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内幕交易的监管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内情者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1.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 2.内幕信息的界定。 3.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 4.对内幕交易的监管。 5.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八)对欺诈客户的监管 1.欺诈客户行为是指: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证券买卖 (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对欺诈客户行为的处罚。我国《证券法》规定: (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编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证券公司违反规定,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表: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1.试述投资监管的概念和意义。 2.证券市场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 3.试述世界上主要的几种投资监管体系及它们的特点。 4.试述证券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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