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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胡银红 导师签名: 黎建飞 日期: 2006 年 11 月 21 日 论文摘要 近几十年来,各国间一场激烈的人才争夺战已经打响。如何引进海外人才 已成为各国的一个战略性课题。从各国立法实践看,主要体现在国籍法与移民 法或针对海外人才回流的立法。这同样是我国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立法不可回避 的两个重要问题。本文从研讨世界争夺人才的形势出发,归纳各主要国家在引 进海外人才立法的经验,就我国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的背景、现行法规依据与缺 陷,以及相关方面的改革建议作些粗浅探讨,希望籍此为开创我国引进海外人 才工作的新局面提供一些思路。 一、引进海外人才形势严峻,立法需求迫切 进入21世纪,各国普遍面临人才严重短缺问题。美国、日本、欧盟、英国、 印度等地区国家各自提出数年内引进人才数十万乃至上百万的计划。在自身存 在较大人才缺口、人才净流出不减、各国加紧抢夺的情形下,中国引进海外人 才形势更为严峻。 随着海外人才回流的增加和扩大引进海外人才的需要,建立 引进海外人才的完善的法律体系迫在眉睫。 二、我国引进海外人才的现行法律依据与不足 与我国引进海外人才相关的现行政策法律依据主要分为四大类:一是与引 进海外人才密切相关的国籍法。二是党的政策和国务院的立法文件;三是中央 部门的立法文件;四是地方性的立法文件。 1、国籍法。虽然国籍法并不是直接为引进海外人才而制定的法律,但是国 籍法与我国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密不可分。国籍是一种法律约束,从涵义上又可 分为“形式上”用于界定特定国家公民的身份,在“实质上”用于界定公民的 权利与义务。 中国政府于建国初期先后与相关国家签订了不承认双重国籍声明。并于 1980年正式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一些海外华人认为,这是他们在中国投资创业的好机 会。而如果中国恢复双重国籍制度,将对他们更加有利。于是,他们开始呼吁 中国大陆在国籍法上进行适当改革,与时俱进。这其中又尤其以近年来移居欧 美等国的新华侨华人专业技术人才的呼声最高。由于他们大多已在居住国定居, 并已获得在居住国的永久居留权(即绿卡),或者已经加入居住国的国籍,在 中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情况下,他们回祖籍国长期工作,就会面临某些无 法回避的问题。 分析起来,现行国籍法对引进人才的制约作用集中表现在:不利于引进海 外人才、资金与技术;权利与待遇方面在法律上不明确和缺乏保障;不利于增 强民族感情;没有与时俱进,不能解决引进的海外人才这一特殊群体的诉求。 基于此,近二十多年来,广大海外华人呼吁承认“双重国籍”的诉求越来越强 烈。 2、其他法规。主要体现在:1983年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 规定》、2001年五部委《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 见》、200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2004年公安部《外 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以及部分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均存在 保守落后、不系统、位阶低、没有完全切中海外人才的诉求等不足。 三、其他国家引进海外人才的立法状况与参考 1、部分国家国籍法。截止目前,世界上至少有 90 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程 度允许双重或多重国籍。从技术移民角度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 以色列等主要国家都保持了灵活性,采取了全部或部分地承认“双重国籍”的 做法,从而基本上解除了国籍问题对引进外国人才的障碍。 2、移民法作用举足轻重。发达国家主要是通过移民法、《国际教育法》等 来保障实现目标。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为例,它们在不同发展阶 段采用了的灵活、开放的移民政策。 无论是国籍法,还是移民法或者类似法律,他国立法实践基本遵循了以下 原则:一是将海外人才当作特殊人群对待来立法;二是国家利益最大化和人才 优先原则;三是针对引进的海外人才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原则。 发达国家的国籍法与移民法, 从法律上更加明确地保障了发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之间的综合落差, 从而构建了发展中国家人才流向发达国家的桥梁。他 国的立法原则与实践值得我国参考与借鉴。 四、完善我国引进海外人才立法的思考 构建我国引进海外人才法律体系必然涉及国籍法与其他法规。重新审视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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