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考民族倾斜政策的回顾与反思.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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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考民族倾斜政策的回顾与反思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实施了一系列优惠和少数民族教育的优惠政策,促进了民族教育的发展。包括入学考试的优惠政策。高考民族倾斜政策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接受高等教育的重大举措,是国家培养少数民族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在提倡科教兴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回顾与反思这一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发展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 高考民族倾斜政策的基本成型 “文革”结束之后,高考民族倾斜政策得到恢复并有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1977年恢复高考之后,教育部《关于1978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中指出:“民族自治区、州、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答卷,但报考用汉语授课的院校,具有一定的汉语听写能力;同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和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分数段,可适当放宽。”由此开始,国家对民族大学生实行了降分录取的优惠政策。1979年的《关于1979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边疆民族自治区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高等学校和专业,可不参加全国统一招生,由自治区单独命题、考试、录取;对边疆少数民族考生的录取和分数段,可适当放宽。”198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高考民族倾斜政策的发展成型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该规定指出:一是明确“对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分数可适当放宽”,由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范围比边疆地区更为广泛,这一规定实际上起到了对少数民族增加照顾力度的作用。二是对聚居和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区别对待,对散居地区的考生虽然没有降分,但规定他们与其他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为了解决民族考生在内地高校学习困难的问题,1980年6月教育部《关于1980年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民族班的通知》中指出:“民族班招生从今年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1980年先在教育部所属五所重点高等院校试办少数民族班,共招生150人(在原定招生计划以外)。计有北京大学30人、清华大学30人、北京师范大学30人、大连理工学院30人、陕西师范大学30人,从内蒙古、新疆、广西、云南、贵州、四川等六个省、区招生。”民族班招生可以较多降低录取分数,这无疑会增加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机会。1980年10月,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高考招生,应对民族学生实行择优录取和规定比例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办法,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比例应力争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此后,我国地方政府开始对民族考生单独规定录取分数线。1980年恢复对少数民族招生考试政策,与当时拨乱反正恢复被“文革”破坏的民族政策有关,也与当时少数民族考生的录取状况有关。在高等学校恢复统一招生考试的最初几年,由于民族教育基础较差,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学生达到录取线的比较少,因此少数民族考生入学的比例曾一度有所降低。如1975年全国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少数民族学生占6.1%,但是到了1978年降低到4.2%,1979年为3.7%,1980年为3.8%,这与当时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6.62%的比例相比差距较大。这一问题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并提出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优惠、倾斜的政策建议。上述倾斜政策,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至此高考民族倾斜政策基本成型。这时期的高考民族倾斜政策的主要特点是:(1)开始了对少数民族学生降分录取的优惠政策。(2)在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民族班。(3)地方政府开始对民族考生单独规定录取分数线。(4)高考民族倾斜政策基本成型。 二、 民族教育政策的制定 《关于1981年在内地部分高等学校继续办好民族班的几点意见》中指出:“1981年除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大连工学院和陕西师范大学继续招收少数民族班外,拟再增加西南师范学院、华中师范学院、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等5所高等学校办民族班,每校招收一个少数民族班,每班招收30名至40名学生;1981年10所高等学校民族班招生名额共360名,招生地区由今年的6个省、自治区,扩大到12个省、自治区。”1983年,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在《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中指出:民族班分成预科、专科和本科三种,预科班学制1—2年,可适当降分录取新生。 1984年5月,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5条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使我国高考民族倾斜政策开始具有了法律依据。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实施,其中明确指出:“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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