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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和谐司法目标下媒体监督
浅谈和谐司法目标下媒体监督
中图分类号:G21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238-02
摘 要 新闻媒体具有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的功能,并能对公共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本文就媒体监督的舆论导向、角色定位、工作方向、行为规范对媒体监督进行分析,以图对当前媒体监督现状进行探讨,实现引导、帮助司法机关应对媒体监督的目的。
关键词 舆论导向 角色定位 工作方向 行为规范
司法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地被纳入新闻媒体监督的视野。在中国,社会传媒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只能作为一种尚在发展中的社会力量而存在。正是由于自身体系的不健全和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的结合机制,从而形成了媒体监督司法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存的现状。近年来的社会实践证明,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了其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缺乏对传媒监督的制约机制,传媒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的负面影响亦不容忽视。在和谐司法目标下,新闻媒体如何充分发挥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本文拟就本话题做些有益探讨。
一、媒体监督的舆论导向
从政治角度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媒体监督功不可没。但是,媒体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运用后,就蜕变成了“媒体审判”。即“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案件,失去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罪,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最终的诉讼结果公正,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而且要求司法过程公正,诉讼程序民主,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①。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新闻媒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新时期,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指导,时刻牢记自己所肩负维护司法公正的社会责任。新闻媒体必须树立大??意识,正确认识司法改革和司法腐败,正确处理正面报道和司法监督的关系。如果新闻媒体抛开司法改革这个大前提,片面地报道在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动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就是没有正确处理好正面报道和司法监督的关系。新闻媒体要区分司法工作中的主流和支流,站在时代的高度,科学地把握司法改革的脉搏,用新闻精品为和谐司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媒体监督的角色定位
(一)独立超脱的旁观者
广而告之是媒体的基本功能,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实际上是将已经或者正在进行的司法实践,通过新闻载体传播给人民群众,进而由人民群众来评判司法。媒体监督事实上要经过一个从新闻的角度筛选司法实践,到描述司法实践,再到传播司法的过程。因而新闻媒体不是司法的实践者,情理上也不是司法实践的评判者,而是一个独立并超脱于司法实践者与司法评判者之间旁观者。新闻媒体应以旁观者姿态报道司法实践,确保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到的司法实践如实客观。
(二)主流民意的引导者
强调媒体应作独立超脱的旁观者,并不是说媒体不能评价司法,媒体既然可以向公众传播司法,自当可以反映公众对司法的评判,司法机关也需要通过媒体了解公众对司法的评判和关切。公众的评判和关切是司法工作的方向和动力。但是公众是一个泛化概念,其构成参差不齐,其对司法的认识深浅不一,则其对司法的评价必然公妄相杂。媒体不可能将公众对司法的评价尽数反映出来,这样形成的新闻评论也无价值可言。那么媒体监督该如何筛选公众的评价与关切?媒体监督必须代表主流民意。那么何谓主流民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条件下,主流民意应该是党和政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关切和期望,新闻媒体在评价司法的过程中必须代表这一主流民意,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那么新闻仅仅是“传声筒”吗?新闻媒体在司法监督中能否积极主动有所作为?回答是肯定的,新闻媒体不仅要代表主流民意,而且要做主流民意的引导者。新闻媒体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要充分细致的向公众宣传主流民意对司法的评判,引导公众客观公正的评价司法,以树立司法的权威。
三、媒体监督的工作方向
(一)媒体应监督司法的廉洁性
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近年来,个别司法机关暴露的腐败问题给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带来负面影响,有损司法权威,给维护司法公正带来了不利影响,教训深刻。党和政府惩治司法腐败决心是坚定的,工作是扎实的。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群众的喉舌,要担负起监督司法廉洁的重任,要敢于报道司法活动中的违法乱纪现象。但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廉洁也要有大局意识,也要讲工作方法,更要客观公正,不能捕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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