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法律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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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法律问题

浅议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法律问题   摘要:最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在多方面推行了中间业务服务收费,如跨行取款收手续费、小额账户收管理费、借记卡收年费、跨行查询收费等等,但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推出,往往引起极大的争议,甚至有部分银行被告上法庭,也有人大代表提出银行收费违法的提案等。到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是否合法,该如何依法推进中间业务发展?值得分析与破解。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服务收费;合法性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8-0092-03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适用的价格机制      (一)《价格法》确定的我国市场经济价格机制: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为辅。   《价格法》第3条确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的价格机制总原则: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该条还就什么是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作了具体解释。   (二)关于金融市场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价格法》及附属法规的有关规定。   1.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价格法》规定。这些费率的管理实际上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关于价格的规定。   2.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作为“重要专业服务”的一种,适用政府指导价,依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定价。定价范围包括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   (三)在《价格法》框架下,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除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中确定的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1.商业银行??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零钞”、“大额”的界定以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2.商业银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1)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   3.除前面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合法性之争      我国商业银行推行服务收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商业银行认为,他们的服务收费行为合法;反对者包括许多专家学者提出质疑,认为其推行服务收费行为不合法。   (一)认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合法的理由。   1.商业银行推出的服务收费项目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其拥有自主定价权。这符合《价格法》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价格标准合法合规。银行确定的具体收费标准考虑了自身经营服务的成本、供求状况以及服务对象的接受能力等,并经行业专家测评,参考了境外同业类似的评估结果和收费标准而制定出来的。这符合《价格法》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经营者定价的规定要求。   3.商业银行制定价格以及公布价格的程序都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在价格制定程序问题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从公布程序角度来看,《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也有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商业银行就前款事项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定价不存在违反价格制定和公布程序的问题。   (二)认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不合法的理由。   1.商业银行服务许多情况下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如人民币基本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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