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诉前禁令”与“诉前警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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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诉前禁令”与“诉前警令”

专利侵权诉讼中“诉前禁令”与“诉前警令”   摘 要:本论文的主要内容:解读当前专利侵权救济实践中的“诉前禁令”存在的问题,提出专利侵权救济“诉前警令”的设思,解决专利侵权救济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以期对将来《专利法》的再次修改提出建设性意见。本论文首先介绍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专利诉讼中的“诉前禁令”以及存在问题,提出观点认为:我国的《专利法》有关专利侵权救济实践中“诉前禁令”问题存在着法律与实际、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情况。本论文针对专利侵权救济实践中的“诉前禁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专利侵权救济“诉前警令”的设思。   关键词:专利;专利侵权;诉前禁令;诉前警令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027-03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随着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对于已经投入了精力和智慧才获得权利的专利权人来说专利的目的就是要获取利益,专利的作用和价值会更日益显现,一个国家的专利法律制度成为了这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利权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一种垄断性的权利。具有独占性、公开性、法定授权性、效力的局限性的特征。   为了保证专利权的上述垄断性、独占性的权利,国家通过制定专利法来实现这一目的。由于专利的垄断性、独占性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意味着市场的垄断性和独占性,意味着巨大的财富,也因此成为侵权者所追逐的对象。为了充分地保护专利权利人的合法院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通过对《专利法》的修改和出台一系列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专利权提供了一种特殊的、全面的保护。其中2000年8月对《专利法》所进行的第二次修改,在有关对专利侵权保护方面,增加了加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决定,即人们所称的“诉前禁令”。“诉前禁令”作为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在专利保护方面起到一些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专利法》主要立法工作和司法解释中对“诉前禁令”的规定尽管在理论上似乎也已经很完美,但是在专利侵权救济实践中却并非如此,存在着法律与实际、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问题。   一、“诉前禁令”制度的法律渊源   所谓知识产权中的“诉前禁令”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知识产权主要是在专利诉讼的救济方式上,“诉前禁令”的性质是禁止性禁令中的一种演变。禁止性禁令源自于英美法系,禁令实际上分为二种,一种是禁止性禁令(Prohibitory Injunction),是法院强制某人去从事某一行为的命令。另一种是命令性禁令(Mandatory Injunction),是法院用来阻止某人从事某一行为的命令,禁止性禁令与命令性禁令两者之间的重要区别在于:命令性禁令可以通过提起上诉而中止,而禁止性禁令却无法中止。   我国知识产权中的“诉前禁令”是在英美法和国际组织的规制的基础上引进而来,在诉讼属性上属于是否一种禁止性禁令,是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强制性措施。而在程序上,则属于“临时禁令”。   “诉前禁令”的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可以获得合理的抗辩机会,人民法院通过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的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诉前禁令”就可以被撤消,而符合条件的“诉前禁令”裁定的效力就一直要维持到判决作出为止,事实上法院先前作出的“诉前禁令”最终会并入了判决之中。   二、“诉前禁令”制度的立法意义   自从“诉前禁令”制度产生以来,就被广泛的应用于海商法领域,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显得更为重要,在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早已把“临时禁令”制度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并且这种制度在国际立法、国际规范中也渐渐地得到确立。为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以及国际立法趋势,我国在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中设置了“诉前禁令”制度。尽管我国在制定禁令制度时只规定了这一种方法,但总是立法方面的一个巨大进步。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内容,先后制定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三个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诉前禁令”制度的具体操作标准和规范。   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享有的临时救济措施,“诉前禁令”在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最能体现价值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时间性,因此在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任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拖延都有可能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或难以弥补的损害。权利人在遭受侵害时提起诉讼本身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最强烈的手段,结果却在诉讼期间要继续容忍侵权行为是十分不公平的。这不仅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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