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垄断法实施对国内商业零售企业经营环境影响.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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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垄断法实施对国内商业零售企业经营环境影响

浅析反垄断法实施对国内商业零售企业经营环境影响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即将于2008年8月1日生效。作为利益分配机制,反垄断法实施对于市场经济中各方主体利益分配的调整是重大的,对国内商业零售企业的经营环境将会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同时对企业规范自身行为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零售企业应该充分考虑法律政策环境的变化,认真审视以前一些不规范的“习惯做法”,积极应对。   [关键词] 反垄断法实施 零售企业 经营环境 市场优势地位滥用 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即将于2008年8月1日生效。反垄断法的实施必将引起国内零售企业外部环境的重大变化,如何应对法律环境变化的新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应该充分重视,做到未雨绸缪。本文主要从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制度――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入手,对反垄断法实施以后对国内零售企业市场环境的影响做一简要分析,以对有关主体提供借鉴。      一、从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的角度分析      反垄断法实施对零售企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有序竞争、排除非法竞争的干扰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1.从横向垄断协议角度看   反垄断禁止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一方面是对零售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新的要求,更多地表现为对企业行为的一种约束,对此,国内企业必须提高认识,认清形势,主动审视规范自身的行为。但同时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也是企业依法开展竞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伞。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国内健康竞争文化的逐步培养,诸如以前国美电器在沈阳遭遇其他商家联合抵制此类事件应该会越来越少。   2.从纵向垄断协议角度看   如上所述,反垄断法明确禁止涉及价格的两项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实施在这方面对零售企业的影响表现在:   (1)对最优价格条款的约束。所谓最优价格条款,是指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供应商不得以更低的价格将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提供给其他零售商。这种条款约定在反垄断法实施后将直接导致违法。   (2)对独家销售条款的约束。对于独家销售条款,反垄断法对其的???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所谓独家销售条款,是指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供应商不得将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销售给其他的零售商。对于一般的独家销售协议,如生产商与供应商签订的在一定区域内的独家销售协议,其虽然排除了品牌内的竞争,但没有排除甚至加剧了品牌间的竞争,并最终使消费者受益,因此,反垄断法是不加干预的。但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反垄断法第17条明确禁止其“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换句话说,对于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其签订的独家交易条款就是违法的。此处,关键要考虑从事该行为的企业本身的市场地位这一因素。      二、从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分析      反垄断法的实施将对零售企业的经营环境产生重要影响,最直接的一个方面就表现在对当前大型零售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规制上。   1.一个认识的误区――对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解   谈到零售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是否适用反垄断法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这个问题,有人认为我国目前流通产业集中度还较低,即使对于大型零售企业来讲,其绝对市场份额也很有限,不可能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因此也无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此一来,不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适用的前提,实践中零售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自然也不会受反垄断法的规制。果真如此吗?其实不然,反垄断实施后,零售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完全有可能遭遇反垄断法的审查,受到反垄断法的追究,正因为如此,反垄断法的即将实施给国内市场相关主体,特别是那些大型零售企业包括外资企业敲响了警钟。   为什么说零售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可能会受反垄断法追究呢?这里涉及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解和认定的问题。反垄断法颁布之前,国内学术界在探讨“市场支配地位”这个概念时,还讨论了“垄断地位”、“市场控制地位”、“优势地位”等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甚至探讨到了“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概念,多位学者提出:相对优势地位是不同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首要考察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地位,但是,在相关市场中与其他竞争者相比不占优势的企业不一定就完全没有市场控制力,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在市场份额方面并不处于优势地位,但在与交易对方进行交易时却表现出一定的市场优势,可称之为相对市场优势”。反垄断法颁布以后,我国立法采用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鉴于其本身的复杂性,立法参照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只是原则地概括了其含义,以及认定其应当考虑的因素,没有界定属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情形。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想强调两点:   (1)在认定市场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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