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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资银行风险参与业务现状与管理

浅析外资银行风险参与业务现状与管理   摘要:本文对外资银行开展的风险参与业务,特别是银团贷款中的风险参与进行了介绍和解析,提出管理建议,随后分析该项业务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和监管策略。   关键词:外资银行;风险参与:银团贷款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4-0115-03      一、风险参与业务基本介绍      风险参与业务是指风险出让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信贷资产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风险参与人。对外而言,风险出让人仍然是名义上的授信方,风险参与人与借款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也没有直接追索的权利。风险参与方式包括涉及资金的风险参与(Funded Participation)和不涉及资金的风险参与,即狭义的risk pa icipafion。   涉及资金的风险参与是指风险参与人通过风险出让人向借款人实际提供部分或全部资金,风险出让人在收到借款人偿还的资金本金和支付的使用利息时,按照事先约定条件,转为按比例支付给风险参与人,有时还包括收到的其他合同利益。结算时点可能和付息期相同,也可能是在合同成立时。而不涉及资金的风险参与则是风险参与人并不实际提供资金,只是在约定的风险期间内对借款人如期偿还本息风险出让人提供部分或者全部风险担保。这就是说,如果在风险期内借款人无法支付本息,风险参与人将向风险出让人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的担保责任。作为对价,风险出让人将向风险参与人支付一定的风险参与费用。具体业务关系如下图:(实线为资金发放,虚线为资金回笼)         以银团贷款业务为例,A银行作为牵头行,组织银团六个月后向客户提供10亿美元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其内部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后确定其中的1亿美元为A银行最终对客户的授信金额,而剩下的9亿美元则是需要在一级或者是二级市场上分销出去的。B银行对客户进行了风险评估,在一级市场上向A银行购买了2亿美元的贷款额度,成为了这笔银团贷款业务的参与行。6个月后,由于市场上没有合适的买家,A银行手中尚有1亿美元的贷款未分销出去。于是,在正式签署的银团贷款协议上,A银行承担了2亿美??对该客户的授信。到目前为止,这笔业务与正常的银团贷款无异。为了满足其内部风险管理的要求,A银行继续在二级市场上分销1亿美元,C银行以风险参与的形式加入进来。A银行向C银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如该笔贷款收取的部分安排费、手续费之类,并在每期收到客户归还的利息后,转付给C银行。如果在约定的期间内客户无法向A银行偿还1亿美元,C银行必须向A银行支付1亿美元。A银行将之后从客户处追回的贷款本金,1亿美元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付C银行。      二、风险参与业务与授信资产转让的区别      与授信资产转让不同,在风险参与业务中,风险出让人并未从和借款人之间的授信关系中退出,两者之间的授信关系与风险出让人和风险参与人的风险转移关系同时存在。因此,一旦借款人违约,风险参与人无论是否实际向借款人提供了资金,都不拥有对借款人直接的还款请求权,只能依赖风险出让人对借款人的追索权。风险参与人随之承担了诸如风险出让人情于行权致使无法获偿,抑或是风险出让人未及时足额转付追讨所得等风险。并且。即便风险参与人将借款人纳入日常授信管理,风险参与业务合同通常并不赋予风险参与人在借款人出现可能违约的预警信号时采取应对保护措施的权利。此外,当风险出让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前从借款人处取得的款项就成为了破产财产,风险参与人作为其无担保债权人,不能对此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风险参与业务的优势      当然,风险参与业务有其独特的优势存在。对风险出让人而言,银行通常对特定国家、特定借款人设有一定的授信额度,以及设置一些集中度指标来控制信用风险。当一笔授信业务超出了对地区或该借款人的授信额度,或者是授信集中度指标时,出于维护客户和业务关系的考虑,银行需要在借款人不知悉的情况下将超出的风险部分转移出去。相对于借款人,风险参与人的信用评级要高得多,即便在狭义的风险参与方式下,无论借款人是否违约,银行作为风险出让人,从风险参与人处及时收回本金的概率要大得多,保证了资金安全。此外,风险参与业务并不违反一些授信协议中的禁止转让条款。因此,正处于市场扩张期的外资银行,为了扩大并保有市场占有率,选择发起风险参与业务,可以继续维持和良好客户的业务往来。并在将信用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前提下扩充资产规模。   那么,对于风险参与人又有什么好处呢?一方面,一些资产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仅仅依靠自身在本地市场的声誉,即便客户资信状况良好,银行也可能无法获得对其的授信业务。通过加入风险参与业务,银行可以在成长期内将资金投放在相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授信对象上。并且,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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