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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产税改革几点建议
有关房产税改革几点建议
摘要:所谓房产税,它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随着房产调控的深入进行,房产税的改革呼声日益高涨,因此对于目前的房产税政策众多学者也是纷纷提出自己的看法,再加上房产税暂行条例修订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因此在这时点上,本文将就房产税存在的弊端以及相关的改革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希望能够对本次的房产税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词:房产税目标效果建议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86年颁布的,至今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因此对于房产税的认识不能将其以新税种予以看待,而应该冠以改革的名义。
一、房产税改革的目标效果
据国家统计局1月1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48267亿元,比上年增长33.2%。其中,商品住宅投资34038亿元,增长32.9%,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70.5%,房产开发过热的迹象十分明显。从主要的房地产开发商来看,全国主要的30家房企累计销售金额接近8700亿元,而这么高的收入很大的因素取决于房价的上涨,全国房地产开发指数一直处于高位,很多学者都认为房产税的改革能够实现房价的下降。但是笔者并不这么认为,从短期来看,房价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是下降并不是房产税改革所要达到的长期目标,房产税改革应该能够实现以下两大目标:其一、调整社会的收入,实现收入的再分配,促进社会所得的公平性,缓解贫富两极分化;其二、通过改革抑制房产的投机,降低房子的空置率,激发普通居民的购房需求,使得房产开发商看到一个稳定的房产需求现状,实现房源的稳定供应,减轻国家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压力。
二、我国房产税税制存在的弊端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房产税税制的弊端也日渐突出,因此对1986年颁布的《条例》进行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现行房产税税制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征税范围问题。目前的房产税征税范围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而对于农村的房产则不予征收。但是在国家提倡加快城市化的进程的背景下,一些较为富裕省份的农村,其城市化程度较快,其房产价格也是相当高的,因此对农村的房产不予征税不切合中国部分地区的实际。而且针对个别地方的一些事业单位,随着它们的经营逐渐实现自主化,它们普遍存在既依靠财政资金,又实现自身的创收,这样的单位对其进行免税不符合公平性原则,因此这些单位“脚踏两只船”的现象应该得到根本的规范,因此对于一些事业单位的房产税征收问题应该予以区别对待。此外,《条例》中还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目前对于营业与非营业的界限十分难以区分,营业与非营业的判断是以是否取得经营收入为标准的,但是可能存在着某些特殊情况。比如说一对孤寡老人仅有两层楼房,为了维持生计,这对老人将第一层楼予以出租,按照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属于营业行为,但是如果对这种行为予以征税的话,那么无疑会降低他们的生活质量,这不符合平衡社会收入的初衷。
其次,企业经营性房产税率的设定问题。目前《条例》对于税率的规定中主要有两档,第一档是12%,它适用于出租获取收入征税的税率;另一档则是1.2%,它是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标准,这两档税率都是从价税率,这样的税率规定不尽合理,特别是按照余值征税的税率相对来说较低。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企业一般都拥有一套以上的经营性房产,每一套经营性的房产的税率都是按照1.2%进行征收的话,这样的规定没体现出层次性。特别是对于企业拥有的房产来说,当某一行业处于发展初期时,如果税率同处于繁荣期的行业的税率一致的话,根据蝴蝶效应及成本效益原则,投资者会趋向于投资处于繁荣期的行业,这样将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而当某一行业处于繁荣期甚至投资过热时,低的房产税率对于实现该行业的稳定发展速度不利的,因此房产税的税率设置存在着不合理性。
第三,针对个人所有的非第一套房子是否予以征房产税的问题,国家对此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但是目前有些学者提出针对个人非第一套房产予以征收房产税的观点,笔者认为这存在“一刀切”的弊端,这样的做法没考虑到一些个人房产的实际情况。对于个人房产问题,最重要是要明确一点就是房屋的居住主体问题,居住主体不一样相关的处理应该不一致,比如说对于居住在城市的一对夫妻,他们为了让彼此的父母能到城市居住,享受城市的生活,分别为他们在城市购买了一套住房,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这种情况名义上是拥有多套住房,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将这样的房产予以征税,则这不利于社会的福利最大化问题。而假如对于同一个人或者家庭拥有的非第一套房产予以征税而且税率一致的话,那么则不利于控制非第一套房子的购买,不利于国家房价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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