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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理论诠释及政策体系构建

政府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理论诠释及政策体系构建   [摘要]文章运用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为政府支持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行诠释,并从制度设计层面提出政府应构建包括舆论宣传与教育培训、财政税收、资金融通和社会化服务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制度保障体系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政府支持;公共产品理论   [中图分类号]F3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1-0006-05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研究》(06JZD0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当前我国乡村的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专业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合作社联合体等组织的总称,是指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三农”问题日益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走向全面小康的关键性问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起破解我国“三农”难题的重要组织主体的角色和使命,已逐渐成为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的重要主体力量,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载体。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进程中,政府负有扶持、引导、监督和保障的职责。      一、政府支持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诠释      1.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   农村合作经济思想最早起源于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理论。罗伯特?欧文因在他许多著作中提出组建合作社或合作公社的理论,被后人尊称为合作经济之父[1]。沙利?傅立叶则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合作经济思想,他所倡导的“法朗吉”就是一种以农业生产为主、兼办工业,工农结合的合作组织,其实质是一种合作所有制,是一种各尽所能参加劳动、全部收入平均分配给成员的合作经济组织。虽然作为合作社鼻祖的欧文、傅立叶这些改良主义者的目的是要消除资本主义社会???某些“丑恶的东西”,而并不打算改变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但他们把合作社看作是改良与弥补“资本”的不足、消除市场经济弊端的有效形式的思想却为政府支持合作经济提供了最早的理论依据[2]。依据欧文、傅立叶等人的合作经济思想和实践是一种旨在反对人剥削人、弱肉强食的资本主义制度,试图通过合法手段构建理想的平等、民主和公平社会组织形式的理论与实践,从某种意义上说,此时期西方发展起来的合作社实践是在资本主义环境中维护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弱势群体共同利益的社会共同体运动。   在欧文、傅立叶之后,马克思进一步指出“生产经济领域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最能实现人类社会更替的宏大政治目标”;[3]恩格斯随后也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提出合作制是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途径;[4]列宁在《论合作制》中指出“合作社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在无产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从财政税收等方面支持合作社的发展,而且这种支持不应仅是一般性的宣传鼓励和行政措施,还必须有各种经济政策方面“名副其实的支持”,即“在政策上要这样对待合作社,就是使它不仅能一般地、经常性地享受一定的优待,而且要使这种优待成为纯粹资财上的优待(如银行利息的高低等等)。贷给合作社的国家资金应该比贷给私人企业的多些(即使稍微多一点也好),甚至和拨给重工业等等的一样”。[5]由此可见,列宁的《论合作制》是政府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典理论基础。   2.公共产品理论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制度创新,承担经济和社会双重职能,兼顾效率和公平,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6]。如果仅仅依靠农民个人的力量来实现这一制度创新,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因此,政府应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如宣传合作思想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知识,制定法律和优惠政策等,以消除制度供给不足。   另外,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也存在“搭便车”问题,如一部分农户可以不入股而通过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买卖商品,他们没有承担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成本,却可以同样享受到新的制度选择带来的诸多好处。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们创建新组织、选择新制度的内在动力,使得制度供给难以满足社会的制度需求。为了缓解这一矛盾以及考虑到农民是整个社会的弱势群体,鉴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准公共物品的特征,可以在政府支持下,例如采用法律保护、财政援助、税收优惠等手段使其在运作过程中降低交易费用收取水平,同时对非社员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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