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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政策与管理.ppt
主要内容 1、资源税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2、征税范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资源税的课税数量、税额和减税、免税 4、资源税的计算和征收管理 第一节 资源税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和生产盐和单位的个人,就其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㈠原油。 ㈡开然气 ㈢煤炭 ㈣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㈤黑色金属矿原矿 ㈥有色金属矿原矿 ㈦盐 ㈧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纳税人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三、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具体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三节 课税数量、税额和减税、免税 一、课税数量 ㈠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㈢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其它一些具体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煤炭,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 综合回收率=基期原煤加工成选煤、洗煤、煤泥等的数量或价值/基期耗用的原煤量或价值×100% ?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将其精矿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基期精矿数量/基期耗用的原矿数量 6、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二、税额 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三、减免税规定 ㈠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情决定减税或免税。(我省授权省 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 ㈢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财税[2002]17号 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㈤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免税。 第四节 资源税的计算和征收管理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二、征收管理 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A.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B.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C.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㈡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㈢纳税地点 1、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四)、几个具体业务问题 1、关于调整资源税暂缓征收优惠政策问题 新政办函[2004]81号 自2004年7月1日起,暂停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第五条第五款“区外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属于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除外),自建成投产之月起,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的内容。 新地税发〔2004〕121号补充规定: 此前已审批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的纳税人,优惠政策享受至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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