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生态伦理及可持续发展思想探析刘志松.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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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生态伦理及可持续发展思想探析 2009年7月 JuI.2009 天津大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TIANJIN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第11卷第4期 V0I.1lNo.4 中国古代生态伦理及可持续发展思想探析 刘志松 (1.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天津300191;2.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071) 摘要: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技术与生产方式的失误,还应在所谓的人类文明发展史中去探寻 其根源.追溯历史的发展进程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中早已蕴涵着丰富的环境保护的立法与理念,从儒 家的仁民而爱物,道家的道法自然和天人合一思想中,可以追寻到许多生态伦理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根 源.这不仅应当引起当代人的深刻反思,而且还是指导和完善当今环境资源法治的宝贵财富. 关键词:生态伦理;仁民而爱物;道法自然;天人合一 中图分类号:K2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4339(2009)04-0341434 纵观中国古代的环境立法,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 立法已相去甚远.但其中却蕴涵着人类同自然和谐 相处的大主题.有关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意识早于 五帝时期始有记述.相传为了制止山洪,黄帝亲自带 山民上山植柏.但最初的生态保护是不自觉的,多是 出于对自然的敬畏,人们曾将山川与百神一同祭祀. 据《尚书》载:帝舜曾任命九官二十二人,其中就有 虞官伯益,几乎同时他还设置了衡这个职位. 虞与衡都是掌管山林川泽草木鸟兽的官员. 三代之时,相应的环境保护规范逐步系统化. 《逸周书》中有如下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 斧.¨商代也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韩非子》 载: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手.l2西周时的法律规 定,严禁肆意猎杀幼小动物,严禁对林木进行滥砍滥 伐.《礼记》载: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毋杀虫胎,天飞 鸟,毋弭母卵,仲春之月,毋竭川泽,毋漉波池,毋焚山 林.可见当时不仅专设环境保护的职位,还有禁 猎期,禁渔期,禁伐期之规定.夏商周历代都设 有环境保护方面的专职人员,如山虞,泽虞,川 衡,林衡等.管仲在齐国曾经制定严厉刑法:苟 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 有犯令者,左足人,左足断,右足人,右足断.l4即便 是皇宫贵人也必须遵守法令,山林虽近,草木虽美,宫 室必有度,禁发必有时.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当时已经针对时间的变化制 定出了四时之禁,其中规定了一年12个月中根据 时令的不同,对自然进行不同保护的内容,这在《吕氏 春秋》和《礼记》中都有相关记载,俨然是一部一年四 季中保护生态环境的守则.《礼记》中将这种对环境 的认知发展为月令,成为农学,生态学及自然保护 的理论. 秦时有关这方面的立法已是初具规模,1975年, 湖北云梦秦墓发掘一批竹简,其中的《田律》规定:春 二月,毋敢伐树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复月,毋敢业草为 灰,取生荔,麂[卵]毂,毋……毒鱼鳖,置肼罔,到七月 而纵之.……邑之近皂及其禁苑者,赓时毋敢将犬以 田J.至唐代,立法模式已经基本固定下来.《唐律 疏议》中专门的环境保护条款已非常之多,如《杂律》 一 章,便具体而且详细地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 做了规定,如: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 准盗论.又如: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 七十.《明律》,《清律》基本沿用《唐律》.清朝还专 门设立专司水事的都水监,制定围猎条例,管理林木条 例,对盗陵园树木者予以刑罚. 收稿日期:2008—10—16. 基金项目:国家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基金资助项目(03SFB2005) 作者简介:刘志松(198O一),男,博士研究生. 通讯作者:刘志松,songyimingzhi@163.CO///. ? 342?天津大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7月 从笔者梳理出的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脉 络可以看出,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在中国古代立法中 一 直占据着一席之地,尽管它们还很零散,但也呈现出 逐步固定,逐步系统,逐步完善的过程.纵观我国古代 环境保护立法,大体上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环境保护立法一般都体现出一种生态伦理 的意识.我国古代的环境立法是将人类社会的伦理道 德推广到整个自然界,将仁爱的精神与情感关注于自 然万物的.据《史记》载,汤出,见野张网四面,祝日, 白天下四方皆入吾网.汤日,嘻,尽之矣.乃去其三 面.祝日: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乃入吾网.诸 侯闻之日,汤德至矣,及禽兽_6].这正体现了德者泽 及万物的精神,正所谓仁者,仁爱之及物也【. 其次,环境保护立法一般较为注重对统治者所居 住环境进行法律保护.古代法制中,许多环境保护的 立法并非出于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而在于保护 统治者的利益.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社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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