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骨科并发症.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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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并发症;概念 1, 广义而言,并发症是指在某一种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治疗行为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医学上并发症的概念是指那些通过系统的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人们已经总结出的在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不良后果,这些在医学教科书中均有阐述。比如在药典中会指出某些药物长期使用会导致肝损害或肾损害;在外科学中会指明“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术+剥脱术”会出现哪些并发症;在妇产科学中会指出胎儿体重大于4000克发生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的可能性有多大等。 ;概念。 2, 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如消化性溃疡可能有幽门梗阻、胃穿孔或大出血等并发症。 3, 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 4?? 并发症是发生于操作,治疗(毒,副作用)或疾病后的有害事件。尽管经过慎重、精心的术前计划和细致的准备,仍可能发生影响主要疾病的不良治疗结果。;概念 5,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医学书籍没有对“并发症”这一重要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其内涵和外延认识不清。但根据世界公认的权威《Merriam-Webster医学辞典》的解释,所谓“并发症”,是指在某种原发疾病或情况发展过程中发生的、由于原发疾病或情况、或其他独立原因所导致的继发疾病或情况。 ;发生原因 1,可能是因为原发疾病所导致,如支气管哮喘并发的自发性气胸,球菌性肺炎并发的胸膜炎、心肌炎,败血症及血行播散引起的化脓性病灶等; 2, 也可能是诊断、治疗措施方法所导致,如在心脏插管、心脏起搏或电转复时,可造成心律失常、心跳停止、静脉血栓形成等; 3,可能是不当的医疗行为所导致,如处理肩难产时手法不当可能会造成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并发症的三个基本特征 1,后—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 2,从后—种疾病的发生规律上看,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后种疾病的出现属突发性的; 3.后种疾病的出现非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并发症的特征 ??? 并发症的发生是可以预料的,其中有些只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损害后果是可以预范或减轻的,这种并发症,属于可以避免的并发症。 而有些并发症,限于客观情况或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则无法防范,这种并发症,属于不可避免的并发症。 ??? ; 医生或病人都特别关注的非预期性不良结果。 并发症可以改变主要疾病的模式及进展,有时其后果甚至比主要疾病更为严重 早期认识并能及时、适当地干预,是避免可能出现的灾难性后果继续发展的最好方法。 ;手术并发症 ??? 手术并发症是指手术操作而引起的其他组织器官的损伤、缺失、功能障碍等,可见于临床各手术科室,如眼科、外科和妇产科等。 ?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原因 ??? 手术并发症的发生主要有以下三种原因: ??? 1、患者方面的因素:如解剖异常,个体差异,病情轻重等。 ??? 2、医生方面的因素:手术者技术生疏,操作粗燥,诊断失误等。 ??? 3、护理方面的因素:如护理操作失误,护理管理混乱等。 ??? 可见手术并发症的发生有很大一部分和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关;并发症与法律 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 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是指患者发生并发症后责任的归属原则。目前,我国法律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在对医疗损害的发生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 ?并发症与医疗意外的区别 ??? 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客观上发生了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但对这些后果的发生,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医疗意外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1、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2、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预防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由此可见并发症和医疗意外是有根本不同的。 ? ;并发症与法律 并发症不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医疗损害,它与医疗意外的区别就在于,并发症具有可预见性、发生不确定性和相对可避免性。因此应当预见损害发生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没有采用有效措施加以避免损害发生,就可以认定医务人员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当然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条件难以预见的除外。在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对并发症的发生尽到了注意义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并发症的医疗过错判断 1.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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