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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1.《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⑴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 本人;
② 配偶、子女、父母;
③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⑵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⑶ 第五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款规定的限制。
2.《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关于合同及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④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⑤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⑦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关于可撤销合同及民事行为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
⑴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①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⑵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
⑶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
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⑷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
⑴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①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②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⑵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有关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
⑴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⑵ 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⑶ 第十七条第二款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⑸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⑹ 第五十四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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