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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损伤特点及病情分析探讨

精品论文 参考文献 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损伤特点及病情分析探讨 吕自福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 杭州 311100 【摘 要】文章综述了当前电自行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损伤特点,以及引起的病情分析探讨。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驾驶员损伤特点病情 电动自行车省时省力而且价格为一般老百姓所能接受,是很好的代步工具,在公共交通不发达的城市,可以缓解公共交通压力。而且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列入非机动车范围,不需要考驾驶证,不存在无证驾驶的问题,同时电动自行车无需年检,所以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选择电动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但是现在的很多电动自行车都超过这个标准,有时无论从外表和行驶速度上看和摩托车都很相像。电动自行车的重量大了,速度快了,制动系统不完善且缺乏年检等强制检查,出现情况时刹不住车,所以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绝大多数无摩托车驾驶执照,驾驶技术不熟练,对交通法规不熟悉,加上经常出现的逆向行驶、占道行驶、与机动车混道行驶、闯信号灯等现象,使得交通事故更容易发生。同时由于行驶时声音几乎没有,行人不易察觉,容易被撞到。近年来由于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力度加大,酒后驾驶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有所减少,但由于对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没有处罚措施,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人数越来越多。综上所述的原因,电动自行车致交通事故伤呈上升趋势。据对电动车使用者的抽样调查,有近30%的驾驶员发生过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损伤特点分析 回顾我区五年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185例道路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损伤情况,笔者认为其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损伤存在如下特点: 1.1.以头部损伤最多,死因多为颅脑损伤: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基本不戴头盔,发生事故时头部往往直接与车辆、路灯行、道树等固定物相撞,造成头面部的挫伤及挫裂伤伴头颅骨折,损伤形态往往与撞击接触面形态相似;倒地后造成的损伤为多为挫擦伤(摔跌伤)。电动自行车如有后视镜,驾驶员面部经常会出现条状擦划伤及划裂伤。颅脑损伤最常见于对冲性损伤,颅骨骨折最常见于线性骨折(颅骨整体变形)。 1.2.胸腹部的损伤: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在直接与车辆或固定物相撞接触,导致肋骨骨折及胸腹内脏器损伤;在撞击过程中驾驶员不论是否被抛出,其胸腹部都可与电动自行车后视镜及把手发生擦划而出现条状或弧状挫擦伤。 1.3.手腕及前臂部损伤:在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两手紧握车把,所以当人及车的正面或侧面受到撞击时,往往会在手腕、前臂的背侧、尺侧形成不同形状的皮肤挫伤、挫裂创,甚或可见指关节、腕关节、前臂骨的损伤。此类损伤在较多案例中都能见到。 1.4.大腿内侧损伤:在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死亡的少部分案例中,可见到死者大腿内侧大小不一的片状或条形皮肤擦伤、挫伤,主要是因为是人体大腿在受到来自侧前方撞击的同时,大腿的后内侧也间接地受到鞍座的挤压。 1.5.膝部及小腿损伤:电动车品牌、型号多种多样。许多电动自行车前架都装有护膝风挡,在风挡后或见有储物篮(或盒)、车锁等,因而在人、车受到侧后方的撞击时,除在驾驶员膝、小腿外侧可见到外来撞击所致的损伤外,还可在驾驶员膝、小腿的前侧、内侧部位见到与上述风挡、储物篮、车锁等撞击所致损伤,如皮肤条状、片状挫伤或裂创,损伤的位置、形态与致伤部件相吻合。 1.6.足部、踝部损伤:《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中有一重要项目就是电动自行车必须装有脚踏行驶装置,以保持自行车的脚踏行驶功能,但在许多豪华型电动自行车上脚踏行驶装置往往被自行拆除,代之以宽大舒适的脚踏平台,在检验此类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中,则可见撞击所致的足背部、外踝部形态不一的皮肤挫伤、裂伤,而非典型的机动车保险杠撞击伤。简易的电动自行车类似于自行车,很多人在行进中两足随脚蹬上下运动,被撞击时往往形成保险杠骨折,表现为小腿中下段或踝关节的骨折,损伤的部位与发生事故瞬间脚蹬的高度有关;另,在踝部外侧受到撞击时,踝部内侧与脚踏平台外侧缘撞击可形成皮肤裂创或踝部骨折。 2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病情特点 2.1早期容易漏诊 因为人们都认为电动自行车车速不快,车重不大,所引起的损伤不会严重,所以往往引起误漏诊。特别是与非机动车相撞或自行翻车跌倒,表面损伤不大、症状不重时,往往因为不去医院就诊或就诊时拒绝医生提出的检查要求,引起误漏诊,延误了治疗。有些病例就诊时不同意行X线检查,在伤后12~72小时因仍疼痛不适复诊时行X线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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