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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告要约的隐含条件
2009年第2期 黑龙江对外经贸 No.2。2009
HId EconomicRelationsTrade SerialNo.176
总第176期 Foreign
[法律纵横]
论广告要约的隐含条件
党 伟
(东北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摘要】广告的特点决定了其中不确定因素太多,作为要约容易引起争议。但是,在广告内容非常明确、
肯定,足以构成一项要约时,合理地理解其中的隐含条件,不仅符合人们日常对广告的理解,也更有利于公平
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广告;要约;隐含条件
【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9S0(2009)02—0079—03
广告是一种招揽生意、宣传产品或服务的手段,它通 承诺,合同已经生效。该汽车销售机构应当交付该型号
常不是发出要约的形式,以广告为要约只是特例。因此。 的汽车20辆,鉴于其实际上已无货可供,因此应当承担违
各国法律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通常不将广告作为要约的 约责任,赔偿某运输公司的实际开支损失20000元。
重要方式或主要方式之一。如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 这起纠纷十分典型,它引出了广告要约中的一个悖
销售合同公约》(QsG,以下简称《合同公约》)第十四条规论:既然将该广告视为要约,那么标的物的数量(某型号
定:“(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 的汽车100辆)就应当是一个实质性条件。根据我国《合
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受约束 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的意旨,即构成要约”。“(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要约,除非提出建议的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
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这种要求“向一个或一个以 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
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就把商品目录、价 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做出承诺时不能对要
目表以及促销广告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出的信息排除 约的实质性条件做出更改。否则视为反要约。而在这个
在要约的范围之外,更多地将它们视为一种要约邀请。 纠纷中,法院却认为某运输公司提出购买20辆车的行为
但是,随着商业社会的发展和媒介手段的进步,以广 构成承诺;如果法院认为基于广告的特殊性,数量条件不
告方式作为要约手段的做法越来越多,对法律提出了新 应当视为实质性条件,那么,按照这种理解,任何一个看
的要求。为适应这种商业发展的需要,后来国际统一私 到该广告的人都有权利要求供应一定数量的汽车,广告
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2条)以及我国人不能拒绝。因此,任何一个前去购车的人都应当清楚,
《合同法》都没有要求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 当他之前,别人有可能已经买走若干辆,可能剩不下20辆
的人提出”,为广告要约留下了灵活的空间。美国也采取 了,甚至已经全部售出了。那么,法院是否应当要求广告
了类似的做法,对于一项要约,“美国判例法的决定性标 的发布者必须保证出售给他20辆车?
准不在于建议是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而 显然,这两点是矛盾的:如果认为数量也是广告要约
在于该建议中是否包含某种陈述,该陈述相当于一项允 中的实质性条件,则提出购买20辆的答复就是反要约,导
诺,它不同于一时的想法、主观意见或预见的表述。”(John致合同不成立;如果认为数量不是广告要约中的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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