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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减损规则的实践适用

,商海观察,7 ■■■■■■■■■■■●■■■■■■■●● 减轻损害规则(简称“减损规则”)最先是从英国普通法 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问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 上发展而来的。在英美法上,减损规则不但适用于合同,也适 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 用于侵权行为。 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即丧失索赔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减损规则的规定主耍表现为《民法通则》第114 正确理解这种不真正义务的含义,日月嘹将其称之为义务仅 条和《合同法》第119条,另外还有我国加人的《联合国国际货 是给减损规则中受害方的行为要求提供一个便利(但不准确) 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在《合同法》施行以前,《涉外经 的符号而已。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法律精神.有十分重要 济合同法》第22条及《技术合同法》第17条也有类似规定。可 的意义。 以说,对于合同法中的减损规则,我们对此并不陌生,然而, 二.适当措施的爿嘶标准 就减损规则的性质、内容及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把握等方面,理 减损规则直接影响到受害方可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论界的研究不多,相关有权解释更是付诸厥如.给实践带来不 而某一具体损失是否属于扩大的损失的具体标准就是看受害方 少困惑、本文试图探讨减损规则住买践中适用的相关问题.冀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合理的作为或不作为) 所以减损规 起抛砖引上的作用,井能给司法实务起一定的参考使用. 则的关键是判断受害方行为的适当性(合理性)。《合同法》 一.藏撮义务的性质与内涵 对于适当措施的概念,其外延是开放的,因此有必要使之具体 就减损规则的语义.并无多大争论:减损规则是指在一方 化。 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对于适当性的判断标准,我国理论界有三种观点。第一 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 种观点认为应采合理人的标准(“合理人标准”)。即合理人 从减损规则对受害方行为的要求这一角度,有人将此称 (善良家父、理性人等等)如处于受害方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什 to 之为“减损义务”或者“防止损失扩大义务”(theduty 么措施而受害方没有采取的.即认为未采取合理措施。第二种 the 观点认为确定合理与否应看受害方主观上是否出于善意(“主 mitigatedamage).并成为一个习惯用语而为司法界所普 遍接受。 观标准”)。只要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受害方当时的作为或不作 笔者认为.将减损规则对受害方行为的要求理解为法律 为具有恶意,则应予以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采取的措施是 意义上的义务显然是不准确的。有义务必有责任,如果说受害 否合理应看其在经济上是否合理(“经济性标准”)。 方有减损义务,这无异于说受害方如违反这一义务须向对方承 各国立法例的规定也各有不同。英国普通法认为,受害 担违约责任。照此理解,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同时给违约方 方没有义务去做任何在正常经营过程以外的事情。只要受害方 自己也带来了损失,则因受害方的不当作为而使违约方自己的 在采取补救措施上已合理地作为即已足够,而无须尽其最大努 损失扩大部分,是否也可以要求受害方赔偿?如果这一假设成 力采取一切对违约方可能有利的措施。例如,受害方无须拿他 立,那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与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 自己的金钱去冒险或是采取会危害其自身商誉的措施,也无须 约岂不是重合?显然法律的本义并非如此。笔者以为.受害方 对第三人提起一项既复杂又困难的诉讼(即使受害方可能因此 如不采取适当措施仅仅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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