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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华晨宝马公司汽车召回案——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案情介绍】
(参见《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关于宝马5系轿车前座椅加热器缺陷发出的召回公告》,载中国汽车召回网:(/index/recall/recall-d.jsp?rbno=RB2005A100220001)。2004年12月27日,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宝马公司”)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递交召回报告,计划召回2004年5月15日到12月17日期间生产的总共1 685辆BMW520i和BMW525i轿车,VIN码范围为SA49100~SA54937。公司决定从2005年1月4日开始实施在中国的召回计划。报告指出的缺陷情况是:乘客进出车辆时对座椅产生的外力施加到前排座椅靠背加热装置上,可能会导致靠车门一侧的加热器导线损坏。因而当打开座椅加热器时,损坏的导线会造成该区域加热温度过高,达到难以接受的程度。对于此种缺陷,中国市场尚无投诉。为消除缺陷,专业技术人员将改进座椅加热系统线路并加装安全保险。华晨宝马公司将致信相关车主,将车辆送往宝马授权维修站。届时将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座椅加热系统进行检查,确认故障后进行维修改进。上述召回措施对车主完全免费。520i及525i轿车的用户也可以在华晨宝马汽车公司网站(www.BMW-B)和中国汽车召回网()上获取此次召回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国汽车召回网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年度报告》(2004.10.1—2005.10.1),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2003年我国在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总体下降的情况下,因车辆机械故障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反而有所上升,达到4 527人,比2002年增加了377人,增幅达9.1%。为了应对这种严峻的形势,《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公布。为保证《规定》的实施,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了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建立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数据库,批准11家检测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的技术检测与实验任务,初步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系统。至2005年9月,已先后有21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厂实施29次主动召回,涉及车型33种,召回车辆339 696辆。上述年度报告指出,今后的主要工作包括建立不安全玩具及儿童用品召回管理制度,以及建立一般产品的召回管理制度。
【法律问题】1产品召回的概念、特征和意义。2我国产品召回立法概况。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程序。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律责任。
【法理分析】(一)产品召回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产品召回,是指在流通中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产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发布公告、通知等措施敦促消费者交回缺陷产品,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防止损害发生的一种事先救济措施。产品召回体现了产品质量管理“防患于未然”的方针,反映了产品质量多环节管理的特点。产品召回具有下列特征:(1)产品召回是一种事先救济措施。事先救济是指在产品造成损害的事实没有发生之前采取的、防止损害发生的措施。因此,产品召回可以消除损害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2)产品召回是质量担保的补充形式。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义务,安全性是产品质量管理的第一要求。经营者对产品质量负有的担保义务是持续的、多环节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经营者对于产品质量均负有质量担保义务,对于存在质量瑕疵而损害尚未发生的产品,经营者同样负有担保义务。因此,产品召回不是经营者承担的附加产品义务,而是其担保责任的内在要求。(3)产品召回是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经营行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实现营利目的,二是满足社会需要,这两大功能是相辅相成的。企业在追求利润时必须着眼于社会需要,并且对消费者、政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产品召回一般面向众多消费者进行产品回收,通常会增加企业额外的经营成本,但是这种费用支出是以消除可能发生的损害为目的的,特别是涉及到人的健康和生命方面的利益。企业以成本增加换取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具有明显的社会利益导向。(4)立法规定的产品召回具有强制性。产品召回可以采取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的方式。主动召回主要基于经营者的商业道德和经营环境,强制召回则是强迫经营者采取的召回方式。由于商品千差万别,消费者和政府的监督能力是有限的,因而社会倡导主动召回。但这并不排除对于某些危害性大的、具有普遍性的缺陷产品,政府采取强制措施要求经营者召回。我国2003年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就具有较为强烈的强制性。产品召回的意义在于:将产品缺陷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消除在萌芽状态或者降低到最低点,促使经营者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增加企业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我国产品召回立法概况产品召回制度在欧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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