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上海天府之国美食世界有限公司诉上海红磨坊俱乐部有限公司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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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府之国美食世界有限公司诉上海红磨坊俱乐部有限公司案[案情简介] ??? 原告上海天府之国美食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之国公司)以被告上海红磨坊俱乐部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磨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原告利益为由,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43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诉称:被告开设火锅大厅,招用原告的工作人员,身着原告的制服,使用原告的火锅单,挂出“红磨坊二楼火锅厅,特聘‘天府之国’特级火锅师厨,欢迎品尝”的横幅。 ??? 被告火锅厅经理何某还唆使原告的男迎接将原告的客人介绍到被告处等,致使原告经营额连 续下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辩称:招用原告工作人员是正常的,制服、火锅单上没有原告的名称、标志,横幅上 “天府之国”是指四川而非原告,火锅厅的经理何某是要求原告的男迎接在原告客满、客人要走的情况之下把客人介绍到被告处,并未损害原告的利益,请求驳回原告之称。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天府之国公司于1993年10月开张,专营川菜、火锅, 系上海市旅游定点餐厅,《新 民晚报》、《新闻报》、香港《大公报》几家新闻媒体先后对原告的经营作过报道,并在报道中将原告简称为“天府之国”。被告红磨坊公司在招聘了原天府之国公司工作人员何某等8人后,于同年12月30日开设火锅厅,在营业场外显著位置挂出“红磨坊二楼火锅厅特聘‘ 天府之国’特级火锅师主厨,欢迎品尝”的横幅,并购买了印有原告标记的火锅单对外经营,拉横幅、使用原告火锅单持续一周余。被告部分服务员对外营业时,身着原告制服达一月余。此外,被告火锅厅负责人还私下要求原告的男迎接为其“拉客”。又查明,原告天府之国公司1993年11月、12月、1994年1月的营业额分别为98万元、102万元、77万元;被告红磨 坊公司1993年12月、1994年1月的营业额分别为6万元、14万元。 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红磨坊公司的上述行为,是一种误导、欺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9条的有关规定,而且被告的行为 直接造成了原告营业额下降的损害结果。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健康发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 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第1项、第7项、第9项、第10项的规定 承担 民事责任。据此,静安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19日判决被告在上海市一家市级报刊上以1/16的版面刊登启事,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费3万元。 ??? [法律问题] ???? 1商业竞争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2本案中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法律依据]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2款、第5条、第9条第1款。 2《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 法理和法律分析] 1商业竞争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些原则适用于一切市场交易行为,也适用于一切市场经济主体,是衡量各种行为是否公平的最基本的标准和执法依据,也为市场主体提 供了一个普遍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评判标准。 其中,诚实信用原则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市场主体在竞争活 动中,应从善意出发,正当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该原则与其他原则相比,具有观念法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一是在法律无明文 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处理;二是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如果该法的适用会导致显失公平的话,可以依诚信原则对相关规定加以变更和补充” 参见黄赤东、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29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例如,我们在合同法的相关制度中所设置的情势变更原则就是这一原则的延伸。 具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所包含的内容给我们提出如下要求:第一,不得进行欺诈行为。即不得以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致使另一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实施行为。第二,要恪守信用。在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构成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础。恪守信用要求行为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严格遵守既已形成的信用关系,依信用办事,相互给予信用上的方便。第三,应尊重交易习惯。即应该尊重在某一地区或行业中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在特定范围内有一定约束力的经常性做法。第四,不得故意规避法律。即不得故意利用法律的疏漏或者不明确,实施有害于他人 、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第五,不得故意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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