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三菱“帕罗杰”伤者陆慧状告日本三菱汽车公司民事诉讼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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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帕杰罗”伤者陆慧状告日本三菱汽车公司民事诉讼案[案情简介] ??? 2000年12月25日晚,湖南省长沙市小吴门地段,陆慧被一辆车牌号为湘A049545的三菱帕杰罗V31越野车从后面撞倒,头骨裂开,脑部严重挫伤。后来经鉴定构成一级残废,全身瘫痪。事故发生后,据长沙市交警直属一大队现场勘查,未发现刹车痕迹,确认帕杰罗因刹车失灵导致此次事故。湖南省技术监督局检验认定,此次事故系帕杰罗刹车油管磨损破裂,刹车油外泄,致使刹车失灵所致。该事件经过长期的庭外协商,没有取得实质性结果。 ??? 随后,陆慧及其丈夫周建红和肇事司机李志明于2002年3月21日就陆慧受伤致残的交通事故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向三菱公司索赔,要求三菱公司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并垫付100万元律师费。三菱公司表示暂垫付医疗费12万元。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随后发出传票,将于6 月2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此案。随后开庭时间延期,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 因为三菱公司的缺陷产品而引起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陆慧一案只是“三菱风波”中的一起,全国各地众多三菱车的用户纷纷在当地消协对三菱车提出投诉以及索赔,成都一位用户向三菱公司提出千万元的索赔,在深圳已有上百名车主联名起诉三菱公司。2002年2月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紧急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吊销帕杰罗(PAJERO)V31、V33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禁止其进口。据日本运输省调查,三菱公司至少从1977年开始,在长达23年时间里,一直对运输省隐瞒三菱汽车的发动机、刹车和油箱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用户请求索赔的大部分情况。2月12日三菱公司宣布,召回检修旧款帕杰罗(V31、V33于1991年7月开始生产、1999年12月终止生产),并已将有关事宜通知了三菱汽车在中国的4家地区总代理及44家特约维修服务中心。2月15日三菱公司宣布,由于近期国际市场上三菱汽车屡次出现质量问题,三菱将收回全球150万辆有潜在问题的汽车,其中包括日本国内市场的40多万辆和去年召回的23万辆。但我国境内的72万辆帕杰罗V31和V33越野车不在此列。2月21日三菱公司致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首次对中国帕杰罗V31、V33型越野车的用户表示歉意,表示对全部帕杰罗V31、V33的后制动油管进行无偿检修、 更换。三菱问题浮上水面,但问题的解决却还需要一个过程。 ?? [法律问题] ??? 1产品缺陷及其认定。 ??? 2生产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 ?? [法律依据] ??? 《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订)第41、43、44、46条。 ??? [法理和法律分析] ??? 本案是《产品质量法》修订以后发生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其中涉及主要产品的缺陷问题。 缺陷作为《产品质量法》的重要概念,是认定产品责任的基础。 缺陷的概念已被各国立法所采用,对于缺陷的含义认识大体一致,但表述有所不同。通常认 为,缺陷是指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可能出自产品的设计、产品的制造或者产品的标识不符合规定。德国《产品责任法》、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都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可见,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依据,主要是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于缺陷的立法定义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可见在缺陷认定的标准上,我国新《产品质量法》采用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强制标准两者相结合,即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当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否符合该标准。在确认不合理的危险时,通常认为应从生产者的谨慎性、具有一般社会常识的消费者的合理期望以及当时的技术水平来认定,它符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是产品缺陷的内涵,但在实际中却不容易把握,而强制性标准在实际中则易操作。立法并没有对两种标准发生冲突时的情况进行规定,学者对此也各有见解,但大部分观点认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在两者冲突时,应以不合理标准为准。在认定缺陷时,还必须和另外一个概念相区别,即瑕疵,两者的区别关系到责任人不同责任的承担。能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是缺陷与瑕疵的本质区别。 ??? 缺陷可以分为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设计上的缺陷,是指制造者在设 计产品时,在产品的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设计缺陷是因为在设计产品时忽视了应有的安全性,因此,在产品的批量生产中,存在设计缺陷的产品往往不是一件, 而是基于该有缺陷的设计方案生产的所有产品。这些批量的具有设计缺陷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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