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土地征用与审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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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与审批陕西省周至县政府非法批准占用集体土地案 (参见《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查处陕西周至县土地违法问题》,资料来源:新华网,2004.06.04。国土资源部还查处了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涉及非法大量占用土地案、南昌市青山湖区政府涉及违反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案、青岛市崂山区政府涉及非法批准占用大量土地案、山东省齐河县政府涉及非法批准占用大量土地案。) ——土地征用与审批 【案情介绍】 2002年9月,周至县政府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周至生态园成片开发建设用地协议,约定出让土地6 000亩,并收取了开发商支付的2 330万元征地前期费用。 此后,县政府与村民小组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拨付了相关费用。在此过程中,动用警力,非法羁押部分反对征地的群众。 2003年5月,周至县政府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对神农大道和北环路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组织强制拆迁,并动用警力,引发了警民冲突。 2002年4月,周至县政府在城南工业路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组织开工建设,致使191亩耕地遭到破坏。同时县政府还违法在城南工业路两侧与村组签订征地协议,圈占土地144亩。 经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核实,陕西省周至县政府未经合法批准,即发布《关于杨凌渭河周至县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告》,要求相关村民清理拆迁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发布《杨凌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哑柏园区首期道路建设工程方案》,要求群众退出土地。随后,该县的开发区又未经批准占用5个村的460多亩集体土地,并对农民房屋及地上农作物进行拆除和清理。上述行为涉及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并在以上征地用地中存在补偿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及拖欠征地补偿费问题。陕西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认为,周至县政府未经依法批准实施征地占地,不依法补偿并拖欠征地补偿费,违法动用警力造成严重后果,县政府有关领导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的建议,陕西省责成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给予原县长倪广天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原常务副县长张武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辞职;给予副县长任胜利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原县长助理蔡兴瑜行政警告处分。同时,陕西省政府还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要求违法圈占土地该退还农民的,要坚决退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要限期支付;对违法征地、拆迁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法律问题】 1.土地征收与征用。 2.征地审批制度。 3.征地拆迁。 【法理分析】 (一)土地征收与征用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都是国家以公权力强制地对他人的土地权利予以剥夺,使得他人的土地权利因征收或征用而消灭或终止。一般认为,土地征收为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权力,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 (参见龙翼飞、杨一介:《土地征收论》,载《法学家》,2000(6)。)而土地征用则是指“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以给予补偿为条件,对他人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他项权利为利用,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张曼隆:《土地法》,494页,1996。转引自龙翼飞、杨一介:《土地征收论》,载《法学家》,2000(6)。)。 因此,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属于通过运用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的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形式,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都要给相对方一定的补偿。区别在于:土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是否消灭,如果他人的土地所有权消灭,则可谓之“土地征收”,否则即为“征用”。区分征收和征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如果是征收,则意味着土地权利人所有权的丧失,因此,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费应当更高。 一直以来,我国立法多使用土地征用的概念,或者不区分征收与征用。如我国2004年修订前《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宪法》第10条。)2004年修订前《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1982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明确冠以“征用土地”。而实际上,现行法所规定的土地“征用”确实引起了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参见龙翼飞、杨一介:《土地征收论》,载《法学家》,2000(6)。)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5条。)这样,现行法的土地征用客观上就是一般所指的土地征收。(参见龙翼飞、杨一介:《土地征收论》,载《法学家》,2000(6)。) 在我国2004年必威体育精装版通过的宪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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