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为的行为是否为合伙企业的行为.docVIP

经济法案例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为的行为是否为合伙企业的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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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为的行为是否为合伙企业的行为? ? 【案情介绍】 ? 王某、张某、赵某三人于2001年2月约定各出资10万元合伙成立风华制衣厂,并约定10万元以上的业务必须经过三人一致同意才能进行。王某在2002年4月,未经张某、赵某同意擅自向刘某购买价值11万元的布匹。2003年1月,服装批发商杨某因向风华制衣厂购买服装欠制衣厂6万元,同时张某由于家里建房向杨某借款4万元。2004年1月,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三合伙人、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决争议。 ? 【争议焦点】 ? 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三方约定10万元以上的业务必须经过三人的一致同意才能进行,而王某没有经过张某、赵某的同意擅自向刘某购买价值11万元的布匹,该行为是否有效,刘某是否可以根据与王某所进行的交易而向制衣厂主张其债权?二是服装批发商杨某可否根据其对制衣厂合伙人张某的债权而主张抵销其对制衣厂的债务? ? 【评析】 ? 1.王某没有经过张某、赵某的同意擅自向刘某购买价值11万元的布匹,该行为是否有效,刘某是否可以根据与王某所进行的交易而向风华制衣厂主张其债权? ?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王某虽然没有经过张某、赵某的同意擅自向刘某购买价值11万元的布匹,但是该行为仍然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 第一,合伙人没有就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进行明确约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在本案中,3个合伙人之间没有具体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3个合伙人都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都能够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其民事责任也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因此,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权利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而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来说,任何合伙人的行为都可以被看作为合伙企业的行为。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表见代理对于被代理人来说是有效的。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伙企业法》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为合伙人之间对于执行合伙事务的约定属于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同时根据合同具有相对性的原理,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并不对协议之外的善意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 ? 第二,王某的行为虽然没有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是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伙企业法》为了保护合伙人和合伙企业的利益,规定了一些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防止在一些关系到合伙企业重大事项上,个别合伙人损害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在本案中,三方约定10万元以上的业务必须经过三人的一致同意才能进行,而王某没有经过张某、赵某的同意擅自向刘某购买价值11万元布匹的并不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必须由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并不损害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故刘某向风华制衣厂主张11万元的货款应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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