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私法采用判例制度可行性探究.pdfVIP

我国国际私法采用判例制度可行性探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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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O8年 11月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N0v.2OO8 第 15卷第 6期 JournalofShanghaiUniversity (SociaiSciences) Vo1.15 No.6 我 国 国 际 私 法 采 用 判 例 制 度 可 行 ,陛 探 究 何 志 鹏 , 洪 迪 昀, 孙 萍 萍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O12) 摘要:伴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全面推进和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我 国涉外民商事交往 日益频繁,而国际私 法领域也同样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尤其是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越来越 多,案情越来越复杂,我国现行国际 私法立法 已很难适应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处理需要 。应该对大陆法系诸 国对待 国际私法判 例 的态度进行 系统的比较和分析 ,从而探 究我 国在 国际私法领域 引入判例制度 的可行性 ,致力于引入判例制度 , 完善和发展我 国国际私法。 关键词 :国际私 法领域 ;判例制度 ;英美判例 法 ;遵循先例 ;判例约束力 中图分类号:DF9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O7—6522(20O8)O6—0137一O8 一 、 引言 :背景与问题 自从清末沈家本修律以来 ,我国便融入了大陆法系法律传统之中,深受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法 律思想的影响。从法律渊源上来看 ,我国的正式法源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政策 、判例虽然理论上只作为非 正式法源供法官在断案时参考 ,但在司法实践 中它们往往起着重要作用。纵观当今世界 ,大陆法系与英美 法系的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已是大势所趋 ,包括德国、法国、日本在 内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已经在司法实践中 引入判例约束的相关制度。我国学者也积极提倡在司法实践 中建立判例制度,加强法院判例在审判中的 约束作用 。著名法理学家沈宗灵教授在其著作 《比较法研究》中主张 :我国不应实行判例法制度 ,但应加强 判例的作用。l1笔者十分赞 同沈教授的观点。笔者试图在分析我国判例法的传统与现状的基础之上,通过 对大陆法系国家对待国际私法判例态度进行系统的比较法分析 ,从而探究我 国在国际私法领域引入判例 制度的可行性 ,致力于引入判例制度 ,完善和发展我 国国际私法。 在国际私法领域是否有必要 、有可能实行判例制度 ,这一分析不仅具有理论探索意义 ,而且对于我 国 目前法律实践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判例还没有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对 于具体个案的审理有一定指导意义,并不能视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 ,这并不是说法院判例对 于我国国际私法案件处理就没有任何意义 。目前 ,在我国司法实践 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 用。第一 ,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 民事审判 的实践经验 ,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法审判中出 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 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约束力。 这类司法解释由于其建立在总结司法判例 、研究立法精神 的基础之上 ,堪称司法判例的最高表现形式。第 收稿 日期 :2O0一O5一O7 作者简介:何志鹏(1974一 ),男,黑龙江双城人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研究方 向: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一 137 — 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做出的各种 “答复”、“批复”等。这类 “答复”、“批复”虽然 不具有普适性,但对于个案的解决有指导意义,有利于个案解决标准的统一,增强法律的可预知性 。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典型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 明了最高人 民法院对其 认可的态度 ,虽然对其他法院判案没有直接的约束力,却可以有效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由于 涉外 民事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仅以我 国现有的成文法来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显得捉襟见肘,而面对我国 尚未有成体系的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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