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司法解散中若干程序问题的思考.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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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un.2008 第26卷第3期 Humanities&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Hainan University Vo1.26 No.3 我国公司司法解散中若干程序问题的思考 孙永军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5) [摘 要]我国《公司法》仅在第183条规定了司法解散制度,但内容单薄,规定原则,缺乏应有的可 操作性。就程序问题的规定而言,几乎近于空白。司法解散之诉中的合并、法院的强制调解、与清算程序 的衔接、起诉主体的扩张等程序问题等均有待补充。 [关键词]司法解散;诉的合并;调解;清算程序 [中图分类号]D 922.219.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710(2008)03—0248—05 公司司法解散又称为法院勒令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可通 过法院判决其解散;或者当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导致公司无法 继续经营时,依据股东的申请,裁判解散公司¨ 。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也规定了公司的司法解散。 依照该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法院提出公司解散之诉。因为该条规定比较 原则操作性不强,新《公司法》颁行后,学者们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但这些探讨多 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而鲜有从程序着手者。本文拟从程序的视角,对司法解散之诉中可能涉及到的一 些问题进行探讨。鉴于司法解散之诉的管辖、诉讼费用的收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等在司法实务和 理论界已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因此主要关注以下几个目前还较少讨论的问题。 一 、 司法解散之诉中诉的合并问题 (一)司法解散中诉的合并的形式 司法解散之诉中诉的合并 是民事诉讼中诉的合并的表现形式,在公司法的实践中也比较常见。具 体而言,诉的合并的情形可能有如下4点: 1.解散之诉与针对公司的其他股东之诉的合并 在司法实务中,股东在提出公司解散的同时,常常 对其他股东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如违反合资经营合同或联营合同、不按约定出资或作为出资的设 备技术不合格、或不按约定销售产品等,造成公司亏损,要求解除合同,解散公司,公司的亏损由被告承 担,这实质上是解散公司之诉与违约之诉的结合;另一种情况是原告提出被告剥夺原告对公司的经营管 理权,侵吞公司财产等,造成公司亏损,要求解散公司和被告返还侵占的公司财产,这实质上是解散公司 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结合。 2.解散之诉与针对公司其他诉的合并 解散之诉与针对公司的其他诉讼可以合并审理。在《公司 法》中股东提出的以公司为被告的诉讼还有股东会议表决权诉讼、股东知情权诉讼、公司盈余分配权诉讼 等。这些请求均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与公司解散之诉也有事实基础或法律上的关联性。从诉的合并之 构成要件来看,完全符合。 3.解散之诉与公司对股东反诉的合并 股东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诉后,作为被告的公司常常以 [收稿日期]2007—08—3l [作者简介]孙永军(1975一),男,河南开封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7级博士生,南京农业大学法律系讲 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等方面的研究。 ①对于诉的合并的含义,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对诉的合并的类型也有不同的看法。相当多的学者借鉴大陆法的理论把诉讼 请求的合并和诉讼标的的合并等同。但笔者认为,在对诉讼标的的解说中,江伟教授提出的“修正的二分支说”是比较科学 的。依据该说,在诉的声明与原因事实中有一个要素为单一时,诉讼标的即为单一,只有均为多数时,才构成多个诉讼标的。 因此,诉的合并只能是诉讼标的的合并,而诉讼请求的合并、所谓诉的预备合并均不构成诉的合并。后面笔者对诉的合并的 认识都是建立在这个认识基础上的,在此特作简要交待。参见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 版,第88页。 248 孙永军:我国公司司法解散中若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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