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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信用证偿付案看国际政治风险及其防范

从一起信用证偿付案看国际政治风险及其防范案情简介: 2007年1 月下旬,我内地某制造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一项设备出口合同。合同价格为EUR169,500.00 FOB TIANJIN CHINA,支付条件为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开证期为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最迟交货期为2007年7月5日。 2007年2月下旬,外方按合同约定通过其国内某银行开来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EUR170,000.00,信用证有效期为7月20日,最迟交货期 7月5日,该证偿付行为开证行境外某银行(BANK SEPAH,FRANKFURT)。经审,受益人对该信用证无异议、接受。于是受益人积极生产备货并于2007年6月13日按合同约定条件在天津港将货物装船。 同时,受益人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货物单据,于6月15日将全套清洁单据提交所在地议付银行,交单金额为EUR169,500.00。 议付行接单审核无误,加国外承担的费用EUR396.39,于当日清洁寄单向开证行索偿EUR169,896.39。同时发出两份电文:一份通知开证行,另一份发给偿付行BANK SEPAH,FRANKFURT。 6月16日,我议付行接偿付行来电:由于开证行受到联合国的制裁,故不能偿付该证项下款项。我议付行立即向开证行发电转达偿付行电文,同时要求开证行对该证项下款项予以偿付。 经查,由于开证银行所在国的核问题,联合国安理会于2007年3月通过第XXXX号决议,决定对其实行制裁。决议呼吁所有国家和金融机构除人道主义和发展用途外,不再向该国提供金融援助和优惠贷款。又由于该国政府对联合国的抵制和抗拒,联合国在此决议下对其实行进一步制裁:于4月份限制了该国部分银行的国际收支业务。我此项信用证业务的开证行确被列入制裁名单。 6月19日开证行来电声称未提交装船通知,拒付。而我议付行留底显示已提交装船通知,我方即日发电驳斥。 6月20日至7月14 日,我议付行九次电催开证行付款,其均不予答复。 7月13日开证行来电,告知其已将我行所有催收电文转告了申请人,但闭口不提偿付款项之事。 在此期间,我议付行及时将上述情况报知受益人并请其了解国外申请人的情况。受益人于是积极联系申请人(买方),商议货款支付问题,并请求合作。 经受益人与买方反复协商,买方终于在7月15日通过其它银行直接电汇款项EUR169,000至议付行,作为合同货款支付(与信用证应付金额相差EUR896.39)。受益人即通知议付行:此款作为该信用证业务的偿付款。议付行于是通知开证行放单。此案以我方损失896.39欧元告终。 案情分析: 此项信用证业务虽终以买方(申请人)良好的商业信用而有了一个较为圆满的结果,但该案留给我们的问题却不能不察:由于国际政治的原因,原本安全的信用证支付业务受到破坏,导致信用证提供给受益人的银行信用完全丧失。对于出口业务,由此案我们可有以下思考: (一)银行信用及其与政府关系对业务的基本影响 1、开证行受到国际制裁,是否一定失去信用证的偿付能力? 受制裁银行是否仍具国际偿付能力,取决于制裁对银行业务的限制范围,若开证银行受到的国际制裁严重到被限制国内外一切银行业务,那么国际政治风险所导致受益人的损失在所难免。 本案中,开证行受制裁限制的业务仅限对国际收支业务,其在国内的银行业务并未受限制,因此它是可以通过国内业务操作,委托其它未受制裁的银行来代为支付信用证款项的,这就取决于开证行的信用。本案中的开证行不仅不能主动承担责任、设法履行其付款义务,反而以不成立的不符点为由拒付、拒不回复议付行的电询,以及告诉我方其已将我催付电文转告申请人等,这些不负责任甚至荒唐的做法,实际上是以受到制裁为借口而推卸应承担的信用证付款责任。事实上,开证行的这些做法正是其信用低下的表现。由此可见:虽说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但它依然存在着信用风险,并非绝对的安全可靠,信用证业务也不例外。本案中恰恰是买方良好的商业信用使卖方避免了国际政治风险名义下的银行信用风险损失。 2、由本案还可看出:与政府关系密切的银行,正常情况下它的支付能力即信用应会高于其它的商业银行,但同时因为过多地参与了与政府有关的经济活动,在某些情况下它也会受政府所累,如本案的开证行就因此被列入制裁名单。而与政府关系一般的商业银行,其支付能力即信用可能稍低,但其受到政府带来的不利影响也会较小。事实上,本案中买方所在国受到国际制裁时,就并非所有银行都被列入了制裁名单。 (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和对策 本案告诉我们,出口贸易中对于买方的考察,不应仅限于对买方及银行、保险业等相关机构一般商业信用的了解,还应将买方所在国家、地区的国际政治地位纳入考察的范畴。对处于国际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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