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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则案例谈国际商会敦促履约应用

从两则案例谈国际商会敦促履约应用国际商会敦促履约是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新的方式,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中,合同一方当事人(被申请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法律事务部提出商会敦促履约申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法律事务部依据相关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则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直接或者通过被申请人所在国的国际商会组织向被申请人发出商会敦促履约函,促使其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从而达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的目的。如被申请人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约并且拒绝申明抗辩事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法律事务部将向具有合作关系的中外有关政府部门、商(协)会组织和会员企业通报被申请人违约情况,并将其列入资信不良企业名单予以重点监控。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国际商会敦促履约已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熟悉和应用,也取得了相应的成效而受到欢迎。 一、案例简介 案例一:2010年3月和4月,南通A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分别与日本B商社签订总计约USD116660.00的货物买卖合同,其后A公司分别在4月24日至5月25日间向B商社出口七个批次的货物,B商社在收到货物后一直拖延付款。A公司在多次沟通与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是向南通市国际商会进行了投诉,希望通过国际商会向国外客商追讨货款。南通市国际商会在了解情况后,通过中国国际商会总会向日本B商社发出敦促履约函。中国国际商会总会接受了南通市国际商会的申请,迅速拟好敦促履约函并寄送日本B商社。由于该日本企业本身在业界也是一家比较有声望的大公司,在收到由中国国际商会总会出具的敦促履约函后十分重视。当南通A公司的代表前去洽谈时,日方立刻无条件的承诺全部付款。南通A公司代表刚刚回南通,日方的货款就已经全部到账了。这一过程的顺利令企业负责人喜出望外。 案例二:2010年8月,南通C服装外贸公司(以下称“C公司”)与土耳其客户成交一批约14万美元的货物。C公司按期出口该批货物,但货物到目的港后,客户拒不提货而使货物滞留海关。根据土耳其海关规定,货物到港后滞港超过45天将被海关查扣拍卖,而将货物拉回国又必须得到土耳其客户的同意,但客户不肯出具买方退货声明,C公司面临货物被海关拍卖的风险。情急之下,C公司向南通市国际商会求助。南通市国际商会十分重视,迅速展开为企业维权活动。根据案情分析,土耳其客户有可能是利用当地海关政策蓄意坑害中国企业,此前类似案件也有发生。商会立即为企业制订了追款方案:首先出具出口商授权书,并送交土耳其驻沪领事馆进行认证,代替土耳其进口方不愿意出具的退货声明,为寻找第二个买家做准备;其次出口企业向中国国际商会总会申请出具商会敦促履约函,给土耳其进口方施加压力,并争取延长进入拍卖名单的时间;第三,出口企业人亲赴土耳其,与客户当面对质,并与当地海关、货代公司和银行现场协调沟通。 最后,经中国国际商会多方协调,积极敦促,凭借使馆认证的具有域外法律效力的出口商授权书,出口企业顺利将货物转让给下家,收回全部货款。而拒绝付款提货的土耳其进口方被列入国际商会总会黑名单。 从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解决外贸纠纷时国际商会敦促履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帮助出口企业挽回了损失。 二、国际商会敦促履约适用的条件与程序 (一)国际商会敦促履约适用的条件 国际商会敦促履约是出口企业借助国际商会的力量来处理纠纷的新的解决方式,它的适用条件比较符合目前出口企业实际情况。国际商会敦促履约的适用条件具体表现在: 1. 进出口双方在履约合同时,一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相关条款或在履行义务时存在瑕疵,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或经受损方自行催告无果,但是尚未提交仲裁、引发诉讼;进出口双方在出现贸易纠纷时双方不能进行协商解决和受损一方通过自身努力不能达到目的,一般只能选择合同约定中的仲裁方式或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如果选择仲裁或诉讼,双方要严格按法律程序行事,并受到其约束,由此产生的费用、时间成本和结果执行效果可能不一定是双方能承受的,尤其对于受损方,所以一般情况下,进出口双方不可轻易走仲裁或诉讼之路。 2. 贸易纠纷比较简单,法律关系不复杂,造成损害的后果可以确定,未履约方违约事实明确;在国际贸易纠纷中,大多数的争议是比较容易明确的,贸易双方本着长期合作的意愿常常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有时其中一方明知有过错,但不愿协商解决,这样往往给受损方带来解决问题的障碍,使得受损方有理也找不到评理的地方;事实表明在出现贸易纠纷时,受损方一定要迅速收集证据,明确遭成损失的结果,掌握了有利的证据的一方才具有解决问题的主动权,用好这个主动权就能有助于解决问题。 3. 贸易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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