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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风险及防范
从一则案例看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风险及防范我国目前FOB贸易合同已达70%以上,还有上升趋势,很多出口企业青睐于FOB贸易术语。但若由买方指定货代公司或者船公司, 或买方规定以自己为提单的收货人, 卖方经常会出现钱货两空的局面。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卖方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归纳说明,并提出了避免和解决卖方所面临风险的若干措施。
一、案情简介
我国一服装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一笔十万美元的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大连,支付条件为D/P at Sight,德国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出口货代为买方指定的美仑公司,装运日期为9月30日前。由于在此之前我国服装公司与德国这家公司采用L/C支付方式通过该货代公司曾经做过几笔合同,所以对这家德国进口公司和货代公司都很信任。德国公司9月5日就将派船到大连,因为时间仓促,A公司无法按时筹集到货,因此直至9月20日,才将货物备好。产生的船舶滞期费一万美元由A公司承担。在运往港口的途中,由于雨淋,货物发生损坏,A公司只好重新发货。货物发出后,美仑货代公司为我国服装出口公司签发的三份正本货代提单,我出口公司将全套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中国银行大连分行交给对方指定的代收行收款,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德国公司开始说尚未看到单据,后来又说正在办理付款赎单事宜,最后传来了一份银行付款底单,而我国公司查询银行账户货款却一直未到账。
我国公司无奈只好指示代收行将全套单据转让给其在德国的分公司,让其先代为收货,然后再与德国公司进行交涉,以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但当德国分公司拿着正本提单去港口提货时,发现货早已被提走。我国服装公司马上与德国公司联系,结果对方杳无音信;我国服装公司赶紧派法律顾问对美仑货代公司进行调查,结果发现美仑货代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到工商部门一查询,才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货代资质,仅仅是一家普通的运输咨询公司。最后,我国公司只好采取委托其在德国的分公司帮忙起诉德国进口公司。但却得到消息说其已经申请了破产保护,我国公司只能参加破产清理。我国公司经过计算发现如果参加清理,所得资金可能还不够支付律师费用,只好撤诉。
二、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
(一)卖方发运货物的货损与保险问题
按《INCOTERMS2010》规定,采用FOB贸易术语, 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时,与货物有关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完成交货义务。货物的保险是由买方办理的,在实践中, 买方一般都会为货物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虽然是“ 仓至仓” 保险条款,但在货物交到装运港船上之前,卖方是不具有对货物的可保利益的。也就是说, 在货物交付买方指派的代理人前, 卖方要负责把货物从自己的仓库运送到指定装运港口,如果货物在这段运送途中发生了损失,卖方是不能获得买方办理的“仓至仓”条款赔偿的。
如案例中,货物尚未装到船上,这种情况下,买方还不是货物的主人,对标的货物没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对买方进行赔偿。另一方面,发生货损时,卖方虽然对货物有可保利益,但是投保人不是卖方,所以卖方同样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所以在FOB合同中,买方投保仓至仓条款条件下,如果货物在装船之前出险,买卖双方都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买方没有可保利益。卖方不是投保人,不能持保单索赔。这样就导致出现“保险盲点”,卖方也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卖方就要独自承担全部的损失。本案中,货物在运往港口途中发生的损失就只能由卖方独自承担了。
(二)船货衔接问题给卖方带来的风险
国际货物运输,由于运输距离远、往返时间长,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大,在FOB贸易术语下,买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安排船只到合同指定的装运港接受装货,船货的衔接问题就比较突出。买方租船订舱后,卖方装船日期的选择余地就很小,如果不能在L / C规定的装运期之前将货物装上船,则卖方不能取得提单进行交单议付。即使卖方按规定的装运期前早已将货物备妥在装运港,如买方所订货船未及时到港,则会增加卖方在港口的仓储费用,或因此而使卖方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特别是出口大宗商品时,船货衔接的风险就更大。如果买方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但是卖方备货的时间仓促,或船公司在装运港的航次少,无法将货物在指定日期装上指定的船只,这时卖方就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空舱费(Dead freight)”或“滞期费(Demurrage)”。有时,在舱位紧张时,指定船公司发现到付运价偏低时,卖方虽将货已备好但其不予及时安排舱位,而国外买家不同意延期,卖方就要面临巨大风险。
案例中规定装运日期为9月30日前,卖方事前不知道买方什么时候派船,所以当买方9月5日派船到上海时,卖方没有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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