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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再快些

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再快些实行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改变各自为政的局面,是防止少数企业和个人利用土地骗取贷款的根本途径。在国家尚未出台不动产登记法之前,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征集信用制度,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信息化建设,通过登记造册,实行透明化管理,杜绝土地诈骗犯罪发生。 近年来,陆续有一批通过伪造土地证、重复抵押、重复担保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案件被曝光,引起了土地、银行等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近日启动的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试点工作,无疑将对遏制这种现象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通过分析这些案件的来龙去脉,从长远看来,仅仅建立查询系统,还远远不够。 祸根在于登记制度缺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的转让、抵押都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商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的时候,完全可以通过审查土地登记文件,及时戳穿案件当事人的谎言。可是,为什么犯罪分子能够得逞?为什么此类案件在全国时有发生呢? 首先,我国虽然建立了土地登记制度,但是,土地登记的法律主体和登记的法律效力十分混乱。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关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就统一登记制定专门的法律,国务院也未制定统一的行政法规。这就使得土地登记制度表面上看有法可依,但在操作的过程中却存在明显的漏洞。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土地转让阶段,由于涉及多个部门,不同性质土地转让的法律依据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例如,四川省成都市一个汽车配件经销商,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由于土地转让纠纷多次被迫拆迁。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多次向其口头许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但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未将集体土地及时转为国有土地,导致该企业始终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来,在成都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由于该地块重新规划,该企业不得不拆除所有的建筑物,多年积累的财富一夜之间化为乌有。企业不服政府决定,本想向法院起诉当地政府,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可是,由于没有取得土地权利证书,法院不予受理,企业彻底陷入绝望之中。 我国上海、苏州等地较早意识到土地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试图通过办理集体土地权属登记,把农村集体土地纳入到登记管理的范围之内,减少土地转让产生的法律纠纷。但由此产生了新的问题:第一,这些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等级远远低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很难作为司法机关定案的依据。第二,地方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仅仅具有普查性质,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国有土地必须办理权属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集体土地转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换句话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管理方面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而不是登记抗辩主义。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所有的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是,依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办理集体土地权属登记,并不影响其获得土地所有权,这就使得地方规定与国家的法律之间产生明显的冲突,不利于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土地纠纷案件。 其次,不动产登记是一种财产登记。有些国家将司法机关设为登记机关,有些国家在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登记管理机构,唯独我国根据管理部门的不同,分别制定登记办法,这就使得土地登记与其他财产登记相互脱节,从而给犯罪分子伪造土地证骗取贷款提供可乘之机。中部某城市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房地产登记的过程中,由于没有仔细审查土地所有权证,仓促颁发了商品房权利证书,结果导致法律关系当事人将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告上法庭,司法机关要求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澄清有关事实,承担赔偿责任。当前我国土地利用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而商品房建设则由住房和建设部门管理。这就使得我国土地、房屋管理相互脱节。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明确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适当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在国务院建立专门的土地登记管理部门,统一对外颁发权利证书,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防止骗贷土地部门可主动作为 我国土地管理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从表面上来看是法律问题,但从深层次来分析,仍然是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的问题。自从《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学术界一直在讨论不动产登记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正在起草相关法律文件。但是,由于我国大部制改革仍然处于启动阶段,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相关法律草案的内容很难最终确定。在这样的行政大背景下,单纯依靠法律制度解决土地骗贷问题,显然是行不通的。土地监管部门必须另辟蹊径,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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