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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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制新闻报道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报道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不可否认,与此同时也萌生了许多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如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报道有失公正平衡,带有明显倾向性;滥用感性词语,抒发个人情绪;以道德标准评论法律问题等等。   【关键词】法制新闻;司法公正;定性报道      法制新闻报道是新闻报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以说,法制新闻报道在普及法律知识,传递法制信息方面,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快速发展与成熟,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不适当的新闻报道不但无益于形成监督,而且有碍司法公正,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   一、法制新闻报道的定义   法制新闻报道即人们通过声音、文字、图像等手段,对于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的传播。具体包括宣传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与研究等多个方面。法制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弘扬法治精神;保障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对执法者实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反映社会生活的美与丑,以净化社会环境、提倡高尚的道德情操。   二、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正确适当的新闻媒体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深切关注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增强公民法制观念,促进司法改革。新闻媒体的监督提高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减少了司法腐败的机会,使审判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作业”,使司法活动变得日益文明和规范。   尽管新闻舆论监督为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的助推力,但新闻传播和司法审判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分别有着自己的判断标准和行为规则。传媒崇尚自由,讲究新闻的时效性和传播的广泛性;司法追求公正,注重过程的规范性和结果的正确性。传媒在报道与监督司法活动时,如果违背了一定的社会规范与新闻报道准则,就会产生妨碍司法公正的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1.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   新闻所报道的事实必须是在有关部门的定性之后,而不是在此之前就自作主张地加以定性。因为,新闻工作者只有对有关事实进行报道的权利,而没有给被批评者定性的权利。然而,有些媒体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或者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评论,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甚至是谴责,影响了司法与公众的关系,妨碍了正常司法活动。   2. 报道有失公正平衡,带有明显倾向性。   新闻特有的作用和可贵的价值就在于向读者提供事实,让读者从事实中得出结论。这种特性需要新闻报道做到既可信又公正。新闻媒体对于法制新闻进行的报道,必须坚持尊重司法特性的原则,尊重司法的中立性、权威性,它必须用客观地叙述事实的方法影响读者,引导舆论。因此,新闻媒体对于法制新闻事件需要进行客观公正地报道,不能带有片面性和倾向性,保持中立性。   法制新闻报道要公正客观,不能为了搞有偿新闻而偏袒任何一方,更不能以曝光为名,进行敲诈索要。这些都是最起码的要求。然而,个别记者和媒体为经济利益所驱动,在报道中不能做到完全以中立的报道者或监督者的角色出现,很难做到公正平衡,往往容易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充当以防当事人的代言人。   3. 滥用感性词语,抒发个人情绪。   由于法律新闻报道常涉及违法、犯罪以及一些灾难性、悲剧性的后果,这使得一些报道人员往往出于“义愤”而滥用一些贬义词汇,恣意抒发个人情感。   如某报有关湖北天门原市委书记张二江受审的报道,就使用了大量贬义的文学语言,如“笨拙可笑的表演”、“得意忘形地手舞足蹈”、“丝毫没有羞愧之色”等,使一篇新闻变成了充满感情色彩的文学作品。   4.站在道德化的话语立场上,以道德标准评论法律问题。   传媒监督的道德化话语立场,极有可能会妨碍司法公正,因为它更倾向于建立在情感性判断基础上的道德结论。而司法公正所坚守的技术性、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使它有可能与道德形成断裂与冲突,甚至在一些时候违背实质正义,但这是民主社会为司法公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例如:2002年湖北省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因涉嫌受贿而受审。有的媒体称她为“女张二江”,用了诸如《女“张二江”今日受审》之类的标题。媒体将尹冬桂与张二江相提并论,不仅是因为两人同在湖北为官,都是被控受贿,更主要的原因是认为二人都有“生活作风问题”。2003年6月下旬,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尹冬桂一案,庭审中并未涉及尹冬桂的生活作风问题。6月25日尹冬桂在庭审陈述时说,“我特地感谢省纪委在办理我的案子中,澄清了谣言、诽谤,澄清了我的生活作风问题,还了我人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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