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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限制个人利益的合理边界.pdf

·学者专论· 〈学术界}(月刊) 搓、.186 期,2013. 11 ACADEMICS No. 11 Nov. 2013 公共利益限制个人利益的合理边界〔*〕 。霍月玲1气袁桂林2 ( 1. 聊城大学法学院,山东聊城 252创4; 2.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北京 100875) 〔摘要〕依据行政法,行政机关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进行限制,但行政权 力的扩张本性,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矛后重重,公共利益在限制个人利益方面存在诸 多困境,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增多。和谐社会需要各种利益的平衡,协调好 二者的关系是和谐行政的关键,为公共利益限制个人利益设定合理边界必不可少。影 响“公共利益”限制个人利益边界的五个要素(渊源、主体、客体、内容和效力)的确定, 使“公共利益”限制个人利益的合理边界在理论上具有了可行性;公正补偿原则为“公 共利益”限制个人利益的合理边界增加了实践上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公共利益;个人利益;要素;原则;合理边界 公共利益限制个人利益问题应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虽然古今中外 社会学、管理学、法学等领域的许多学者也倾注颇多心血,相关研究成果也相当 丰富,但是在城市化运动中,在“村改居”试点中,由“征地”、“拆迁”等带来的 “群体事件”使干群矛盾不断激化,公共利益限制个人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并没有 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究其根源,就是公共利益限制个人利益没有合理边界, “征地”、“拆迁”等事件中的暴力执法和行政机关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侵害个人权 利的事件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如何有效破解公共利益限制个人利益 作者简介:程月玲(1973一),聊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教育 政策与教育法:袁桂林,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教育政策。 〔·〕本文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研究”的基础研究成 果之一(项目编号 IOJZD0037);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法律责任的理论与实或研究”的基础研究成果之 一(项目编号 12BFX041 )。 一 177 一 学术界2013.11 •学者专论 的困境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难题。 一、原因分析: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基础和依归 利益好比一个类似有经纬度的球,经度面代表公共利益,纬度上的一个个点 代表正当的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的面是由一个个正当个人利益的点构成,正当的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有和谐也有冲突,双方交叉点代表冲突,非交叉区代表和 谐,公共利益总会冲突到某些正当的个人利益,为了多数人的正当的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限制个人利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公共利益限制个人利益不能毫 无边界。为公共利益限制个人利益设定合理边界,会增加政府及其官员的自律 性,使其有效控制自身的行为,也会让公众有效监督与约束政府,所谓“公共利 益被异化”现象就可能减少,而公共治理呈现出的严重病态、政府与公众之间的 利益冲突也会慢慢削弱。 学者大多从横向的静态的“冲突融合关系”来描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 关系,本文试图从纵向的动态的演变来找寻二者的关系,以找寻到这一边界的根 基。对于公共利益的起源可以从社会、政府和公共权力的来源找到答案。契约 论的代表霍尔巴赫在《自然政治论》中对政府和公共权力的来源作了详细的阐 述,认为“人们联合起来是为了满足本身的利益”。“这个目的决定了社会和政 府同它的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些必要的相互关系产生了相互的义务,即约 束着人们联合成为社会的义务。”每一个公民都与社会(包括政府)缔结了契约, 社会(包括政府)和个人也因此相互产生了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因此社 会和政府有责任保障公民的个人利益,而公民个人也有义务为了公共利益而服 从政府权力。但是,“个人同意依赖社会和政府生活是有条件的,即他得到的利 益大于他完全自由时所得到的利益。”也就是说成员只有在自己作出的牺牲能 在权力的强制中得到足够的补偿,这种牺牲才会自觉自愿。当政府及其工作人 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表现不公道或者不认真时,他们就会削弱甚至破坏这种 契约关系,个人就会对社会不承担任何义务。因此,契约论者认为以维护公共利 益为内容的公共权力源于个人对其权利的让渡,正当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基 础。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也认为,公共权力源于界定个人利益时的剩余。(I) 功利主义公益观创始人边沁“力图让普遍、完善的法律之眼洞察社会生活 的每个角落”〔匀,他在《政府片论》中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 的衡量标准”〔3)。并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与《论一般法律》中详细阐述了与 最大幸福原则相关联的法律制度和功利原理。〔4〕其最基本的观点就是“按照看 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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