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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第六章 5、汇票的付款   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的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付款的程序由提示和支付两部分组成。提示是付款的前提,是指持票人现实地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而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当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后,付款人要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付款人可以要求持票人在汇票上签名注明“收讫”,并把汇票交与付款人。 国际商法 第六章 6、汇票的保证 (1)汇票保证的概念 汇票的保证是指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从票据行为。 (2)汇票保证的特点:   ①汇票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   汇票保证应在汇票上或粘单上作出,并注明“保证”或类似字句,并由保证人签名。 国际商法 第六章 ②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   在汇票保证的场合下,即使被保证的主债务因任何原因无效时,除因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外,保证人仍应承担义务。   ③汇票保证人不得享有先诉抗辩权。 国际商法 第六章 7、汇票的追索权 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持票人的权利,各国法律规定,持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这种权利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①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②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内作成拒绝证书; ③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限内将拒付的事实通知其前手。 国际商法 第六章 (2)追索的金额 包括汇票金额、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制作拒绝证书及拒付通知等费用 国际商法 第六章 (二)本票 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指定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允诺。 1、本票的票面有两个当事人;而汇票则有三个当事人; 2、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而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远期本票无须办理提示承兑和承兑手续,远期汇票则需办理承兑。 国际商法 第六章 3、支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义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英国票据法认为,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汇票。 (1)支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则不限于见票即付。 (2)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 * *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概述 一、票据   1、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或指定到期日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指一切商业上的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发票、提单、仓单、债券、股票等。   狭义的票据:专指汇票、本票、支票。 2、票据的关系人 (1)出票人 (2)付款人 (3)收款人 (4)背书人 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接到票据后,经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 背书人在票据上签字,就要对票据负责,受让人是被背书人。 票据可以连续背书转让。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票据的付款人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并证明前手签字的真实性和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权利的正当。 背书人想要免除自己的责任,可于背书时在票据上加注“不得追索”字样。 (5)参加承兑人 是指在票据提示后遭到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非票据债务人,作成参加承兑行为的人。 (6)保证人 是指由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 国际商法 第六章 (7)持票人 是指票据占有人,即票据的收款人、被背书人或执票来人。 (8)正当持票人 是指善意的付了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一张表明完整、合格的、不过期的票据的持票人,他未发现这张票据曾被退票,也未发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瑕疵。 3、票据的作用 (1)结算作用 (2)信用作用 (3)流通作用 (4)抵消债务作用 4、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不同于证权证券。 (3)票据是要式证券-必须满足法定的格式。 (4)票据是文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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