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宪法控制浅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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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宪法控制浅析

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宪法控制浅析   2014 年5 月26 日,习近平主席主持中央政治局第15 次集体学习时再一次强调,“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习近平主席的讲话给经济新常态下如何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指明了方向及路径。然而,宏观调控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既是人民权益的保护神,又是人民权益的潜在侵害者。如其不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必然出现宏观调控不当而侵害市场秩序及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经济权利,最终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宪法基础   新中国建立前,我国各族人民深刻体会到一个软弱无能、支离破碎的政府根本无法保障人民的权益,因而建立一个强大的政府引领中华民族实现历史复兴成为历代仁人志士为之呕心沥血英勇奋斗的政治目标和毕生追求。在经过了实业救国、西方宪政救国和社会主义救国的历史抉择中,苏联的以高度集中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的实践成功为中国指明了一条光明大道。   1918 年《苏俄宪法》构建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计划经济体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被认为是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最理想的经济和政治制度。诚然,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从而实现政府对思想、文化、经济、社会及资源的全面控制,确实更有利于政府自由利用经济调控权力,根据国家和人民的需要,迅速集中全国的人财物,以举国之力办大事要事。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各族人民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制定《共同纲领》这部“临时宪法”来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和强大的中央人民政府,依法赋予其强大的国家权力来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问题,而不是考虑如何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问题。由于历经战乱,人民饱受痛苦,当时选择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经济政策,并依法赋予中央人民政府强大的、近乎全能的国家经济调控权,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促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有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实践证明,《共同纲领》赋予政府强大的几乎不受控制的宏观经济调控权在当时是完全正确的。从1949 年至1952 年,全国人民经过3 年的艰苦努力,国民经济很快得到全面恢复。3 年间,我国的工业生产总值平均每年增速为36. 9%,1954 年工业总产值已相当于1949 年的4. 2 倍,粮食产量等于1949年的1. 5 倍,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相当于1949 年的1. 8 倍。   同时,政权更加稳固、政治更加统一,全国各族人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指数直线攀升,国家呈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国民经济的快速恢复,在实践上充分证明了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正确性,也更加证明了只有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并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才能发展中国经济,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于是,国民经济恢复后,通过宪法将社会主义道路确定下来成为当时最紧迫的任务。事实上,这也是党领导人民制定1954 年宪法的直接目的。正如毛泽东主席所言,我们的总目标是要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宪法( 1954 年宪法) 就是为这个目标而写的。可见,毛泽东主席一直把这个宪法作为指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手段。宪法服从于国家政治目标这一观点,将宪法降格为政治目标的手段,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来看并没有问题,但如果将其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不许质疑的真理来对待则是错误的。因为对它的绝对化理解必然导致实践中当宪法有利于强化政府权力时,宪法可能得到尊重和支持; 而当宪法不利于政府权力时,宪法就必然会被弃之不用。这种宪法服从政府权力,而不是政府权力服从宪法的观点,实际上是长久以来我国法治不彰的思想根源。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被随后的1975 年、1978 年和1982 年宪法所继承。1982年宪法第15 条明确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第2 款规定: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换句话说,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权力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必要手段,这种手段是宪法赋予并极力保障的,宪法只能保障而不能限制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权力。   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宪法含义   对现行宪法上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权含义的准确把握,同样离不开改革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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