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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判例问题探讨
宋代判例问题探讨
一、宋朝“例”的种类
宋朝与例有关的术语主要有狭义例、则例、条例、格例、体例、事例和断例等。这当中,狭义例、则例、条例、格例、事例构成上以成文法的形式为主体,而体例、断例和故事则多由具体个案和具体事件构成。体例、故事在宋朝还有条例、习惯等含义。
(一)则例
“则例”是宋朝较为常用的法律术语。《宋会要辑稿》中有300多处使用“侧例”。《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出现次数较少,仅有20次。从使用材料看,与《宋会要辑稿》中使用情况大体一致。考察“侧例”使用中的各条材料,会发现“则例”多是与钱财收支有关的规则、标准。 这从《宋会要辑稿》中涉及“则例”时一种通用表述方式,即“依某某则例支破”的用语中可以看出。这种用语在《宋会要辑稿》中达70多次,例如:元祐五年(1090年)九月二十五日,户部言:“勘会请给,粮料院、审计司只得拖历批勘,余并听太府寺指挥。仍令本寺指定,依某年月日条(试)[式]合支名目则例、月分、姓名、贯伯石斗钱数,下所属粮审院勘验批放。如系无法式,或虽有法式而事理疑惑,不能决者,即申度支取决。不得泛言依条施行,逐处亦不得承受。
已上违者徒二年,仍不以赦降原减。”从之。(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太府寺之十六,第3718页)上面材料中“合支名目则例”是太府寺支出的具体项目和数额,即关于支出项目和数额的法律规范。绍兴三年(1133年)九月十八日,诏:“仲湜、士从、士术、士籛月廪依令畤等例,特免一半折钱,并依尚书郎官则例支破本色”。(宋会要辑稿·帝系六·宗室杂录之五,第143页)上面材料是关于皇室成员月俸的支付,最后有依“尚书郎官则例破”,即要求按尚书郎官的月俸等级支付。这里的“则例”是工资规定。从上面二条材料可以看出“则例”所指的内容都是具体的数额、等级方面的内容。下面这条材料是体现“侧例”法律内容构成和特点的典型代表。
景德元年十月《敕定陕西州军入中钱文则例》:沿边环、庆、延、渭、原州、镇戎、保安军七处,盐一斤,价钱十二文足,一席率重二百二十斤,计钱二贯六百四十文;次远仪、鄜州等二处,一斤价钱十四文足,一席计钱三贯八十文;又次远邠、宁、泾州等三处,一斤价钱十六文足,一席计钱三贯五百二十文;近里秦、坊、丹、干、陇、凤、阶、成州、凤翔等九处,一斤价钱十八文足,一席计钱三贯九百六十文;又近里同、华、耀、虢、解州、河中府、永兴、陕府等八处,一斤价钱二十六文足,一席计钱四贯四百文。(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十六·榷易之八,第6789页)材料是宋朝则例类法律典型代表,内容涉及具体价金数额,反映出宋朝“则例”类的内容特征。这在元明时期还基本保留此种特征,清朝时发生变化,成为通用法律术语,内容上不再是规定数额标准。总之,宋朝“则例”在形式上是成文法,在内容上主要是调整、规定政府各种各样的支付、收入、征纳赋税的等级、比例和数额等。所以,认为则例属于行政法规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认为它是判例法就是错误的。
二、行政判例:狭义例、体例、旧例和故事
宋朝“例”中狭义例、体例、旧例和故事中有大量内容属于行政判例,其中“体例”、故事的主体是行政判例。狭义例在《宋会要辑稿》中出现的次数多达数千次。“体例”在《宋会要辑稿》中有905次之多。分析“体例”在具体使用中的含义至少有以下三种:一是行政判例,二是办事规程,如程序、规则,三是法律规范。狭义“例”在宋朝除拥有事例、条例和格例等外,还拥有行政判例的含义。这里重点考察狭义例中含有判例的部分。从相关材料看,与“旧例”和“故事”较接近的术语是体例和断例,有时也与事例、条例和格例相同。故事是宋朝法律术语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术语之一。“故事”在《宋会要辑稿》中次数达1000多次,“旧例”达500多次;《长编》中“故事”使用频率达1330多次,“旧例”达224次。认真考察这些材料中引用故事和旧例时会发现它们多与判例、先例有关,构成了判例,特别是行政判例的重要部分。“故事”较为特殊之处是它的有些先例是前朝的具体判例,而不仅限于宋朝。
(一)狭义例
宋朝判例制度中,“某某例”中有大量内容是判例。宋朝判例可以具体分为个案例和事件例两类。当然,“某某例”有时是法律名称,即是“某某法”,如《便籴粟麦例》等,此类不属于本文考察的对象。例如:乾道七年(1171年)二月二十五日,诏:“魏王恺出镇,可依元祐五年文彦博例宴饯,仍依赐宰执已下喜雪体例排办”。(宋会要辑稿·帝系二·皇子诸王杂录之二十四,第52页)绍圣二年(1097年)三月二十八日,三省奏:嗣濮王宗晟乞遗表恩泽,与男仲御、仲聘、仲仪转官。诏依宗晖例。(宋会要辑稿·帝系二·皇子诸王杂录·濮秀二王杂录·濮王之三十九,第59页)上面材料都是具体行政个案。宋朝具体个案后,往往会明确规定“后为例”,即成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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