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司法对继母家庭内部犯罪的差异性规定探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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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对继母家庭内部犯罪的差异性规定探究

宋代司法对继母家庭内部犯罪的差异性规定探究   在中国古代宗法家庭中,继母有着比较特殊的地位,一方面享有主母的地位,另一方面却与亲母存在一定差异。本文研究宋代继母的家庭内部犯罪时,将着眼于与亲母犯罪的对比,力求明晰其差异,解析形成差异的原因。这对于明晰古代社会家庭内部结构、了解古人社会思想观念,特别在解析古代家庭矛盾纷争方面,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宋代继母与亲母家庭内部犯罪时异同   在宋代,服制上继母与亲母相同,可概括为“同服同刑”。所谓同服同刑,指的是继母与亲母服制相同,若有侵犯,按亲母律科罪。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继母与亲母所受刑罚确实是有一些差异的。具体来说,可概括为“异服异刑”与“同服异刑”两种情况。所谓“异服异刑”,改嫁的继母与改嫁的亲母服制不同,若有侵犯,量刑也不相同。《宋刑统》中记载“然嫡、继、慈、养,依例虽同亲母,被出改嫁,礼制便与亲母不同。”对此,沈之奇概括其立法精神为:亲母改嫁,子无绝母之义,除降服外,其他一切皆同。至于继母,改嫁之后,就不再是父之妻,也就不再是子之母,从而与改嫁的亲母法律地位不同。所谓“同服异刑”,指的是宋代继母亲母虽然服制相同,但是继母与亲属相犯时,待遇与亲母不同。   对于本文来说,由于限定于继母家庭内部犯罪,将不考虑被出及改嫁这种情况;在“同服同刑”这种情况下,继母基本上是基于“母亲”这一总体地位来考量,从而定罪量刑的,这时继母与亲母犯同种罪行刑罚是基本相同的,因不太具有考察的典型性,本文将不再赘述,这种情况包括继母犯普通的殴伤亲属罪(如“殴夫”等)、诬告辱骂罪(如“诸妻詈夫之祖父母父母”等)等罪时;本文着重论述“同服异刑”这一情况,将列举在犯何种罪行时继母和亲母所受刑罚待遇会有差异,何时其法律地位会有差别,进而分析这种差异产生的深层原因,从而参悟宋代家庭立法用意。   (一)继母在家庭内部犯“杀人”罪   1. 关于继母杀前室子(妇)。《宋刑统》中记载:“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即嫡、继、慈、养杀者,又加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可见在宋代法律规定上亲母继母杀子就已经有了差异。这或许是因为继母等人“情疏易违”。沈之奇概括此条立法精神为:“继母服制虽与亲母同”,继子“非其所出,则恩义轻”,法律欲以重罪防止继母出于私心而加害继子。继母和前室子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毕竟难以有着与亲子那样血浓于水的亲情,若是本身二者关系不好,而继母又有让亲子继承财产等方面的考虑加之谋害前室子所受到的惩罚特别轻微,即付出代价与所得利益相比不值一提,相信会有很多继母蠢蠢欲动的,这将是对家庭成员安全以及家庭正常关系的严重破坏。所以这样的防范措施绝对不是杞人忧天,而且事实证明,《宋刑统》对于继母杀子的惩罚措施还是太轻了,以至于北宋初年,接连发生了两场惨案。   据《宋史bull;刑法二》记载,北宋初年,有开封妇人杀其夫前妻子,按法律规定仅当徒两年,“帝以其凶虐残忍,特处死”。不久又有,“泾州言安定民妻怒其夫前妻之子妇,断其喉而杀之。上谓左右曰:‘法当原情。此必由继嫡之际爱憎殊别,固当以凡人论也。’乃诏:‘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之子及其妇,並以杀伤凡人论。当为人继母而夫死改嫁者,不得占夫家财物,当尽付夫之子孙,幼者官为检校,俟其长然后给之,违者以盜论。’”鉴于杀害非血缘关系子女的案件,严重威胁到家庭关系,且手段残忍,令人发指。为了整顿风俗,宋太祖这才特别下诏曰:“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子,及姑杀妇者,同凡人论。”这才让此股邪风有所收敛,从而使家庭关系更加趋于稳定,家庭成员人身安全也有了保障。   2. 关于继母杀父。《宋刑统》载,“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而“嫡、继、慈杀其父……并听告”。通过《宋刑统》的规定,可以看出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受儒家思想影响,自古提倡亲属相隐,所以在原则上亲母除非犯了“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都是不可以告的,否则即便是事实,亲母也援引自首法而无罪,而子女会处以绞刑;而对于继母,在杀了自己夫君的情况下,是准予子女上告的。   因我国古代法律自汉后受儒家思想影响程度较高,而儒家对于家庭内部伦理关系的断定自古便有其道统,保有高度传承性,因此在涉及家庭内部纠纷的法律问题时各代更是有不少相同点。对于《宋刑统》中对于继母杀父这一情况,是否在定罪量刑时当与亲母杀父有所差别,很有可能吸取了前代的处理办法,这些史料存在,对我们理解《宋刑统》对继母的量刑差异很有帮助。   早在西汉时期就有“廷尉上囚防年,继母杀年父,年因杀继母。依律,杀母,大逆论。帝疑之,诏问太子,对曰:’夫继母如母,明其不及也。缘父之爱,故谓之母尔。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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