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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类法律编写方法范式研究

史学类法律编写方法范式研究   我国法科生所使用的法制史教材是由高等教育出版社所编写的。由于法制史在整个体系中的分量的天然缺失,使得它在内容上及其版面设计上都显得十分的简单。整部分的法制史内容是按照时间结构来分布。所以整部法制史看上去更像是一部“年鉴”,多采用陈述式和结论性的语言。文本苍白无力,平淡无奇,看不出立场观点,只是为灌输知识而灌输知识采取的死板模式。没有思辨的评述评论。法制史教材就是一个Code,甚至从更为严格意义上讲,连最基本的法典都算不上。因为若视为法典就显得单薄。相对于法制史教材的简单,《公主之死- 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制史》的编写方式要生动许多。其讲述了《魏书》中记载的北魏孝明帝时轰动一时的刘辉殴打主伤胎案,李贞德在《公主之死》一书中追索了该案的来龙去脉,并根据奸非、容隐、连坐和夫妻斗讼等律令,深刻分析了汉唐之间法律的儒法化的过程。   以《公主之死》为例,这是一种相反与传统法制史单板写作方式的一种新的2 范式。法科生的所用教材,能够很好的突出重点,但是整部教材功利思想比较浓重,重点非重点一目了然。往往重点会用章节重点区分,并不惜笔墨大量描述。缺乏最基本的思考,很多教材基本都是现成的结论,根本不需要我们的思考。就这一层面而言,教材是单调的,灌输式的,千篇一律的。法学教材采用的所谓的“通说”的观点,其中不能避免一些本身就存在质疑的甚至认为是错误的观点。《公主之死》通过案例的视角来探讨中国法制史。全文没有死板的论述性总结性的语言语句,却让人能够在作者娓娓道来的语句中了解北魏发生的法律事件。整篇文章只采用了一个案例就生动的讲述了女性主义和当时的法律适用鄙陋等相关问题。这与法制史教材毫无感情色彩的苍白无力的介绍性文字相比较,显得异常新颖。对于教材这类纯陈述性和结论性的文字写成的历史论著,读者应该怀着将信将疑的态度去对待。历史没有绝对的对与错。   田晓菲说过“叙述的方式和角度往往比叙述的内容更加重要,因为他们决定了叙述的内容。”这样说来,法制史教材中所阐述的历史或许不是真的历史,或许还存在某些的不确定性。因为不同的立场,观点会塑造出一种不一样的历史。而《公主之死》中作者体现出一种商榷的态度,没有固守历史本身是什么的传统论述习惯。在作者的叙述中“过去”不再是“死掉的过去”,而是克林伍德所言之“living past”。   从法概念角度出发,《公主之死》采用扩张性的法概念,最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它采用了案例的方式加以阐述。整篇文章是用案例支撑的。而法制史教材则采用限缩性的法概念。限缩性的法概念和扩张性的法概念相比,限缩性法概念会显得片面,而扩张性的法概念会显得立体周全。就如同瞿同祖所说,“法条本身是一回事,但实际又是一回事。”限缩性的法概念造成的片面影响必然会影响读者的认知效果。拘泥于限缩性,必然导致真实现象的埋没。又例如史景迁的《王氏之死》从它的参考文献中就可窥见他所采用的亦就是扩张性的法概念。也只有采取这种扩张性的法概念才能解决拘泥于个人之上的弊端。布迪和莫里斯的《中华帝国的法律》通过案例来讲述不一样的中华帝国法律,此举正是扩张性法概念的表现形式。通过比较论述的方法来区分《公主之死》和法制史教科书。很显然《公主之死》采用了女性社会主义法学方法来讲述事实。在一个案例的描写之下,重点可以解读出每个女性争取权利的“女性意识”才是真正的“女性意识”。在这样的论述方法之下会显得重点要点很明显。那么,法学教材而言他所采用的应该属于理论法学方面。教科书的论述方式简单划一,如果只是从灌输知识层面而言确实能够使知识达到最大的饱和量,但是采取的方式确实单调和乏味。谈到法律教材“教科书”般的刻板模式和“标准答案”般的莫衷一是,让我想起了德国作家格奥尔格·伽达默尔所写的《真理与方法》。   他认为任何理解都是基于前理解,前理解包含三种要素: 前有,解释前对事物有所领会; 前见,解释前先有角度和倾向; 前把握,对事物与线的概念把握。理解在本质上来说是对语言的归属和倾听。这跟我们在范式的理解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任何的理解都会建立在自x身的立场,经验,角度之上。那么,对于法律教材的理解对于对法律一片空白的学生而言,必然会成为他们学习法制史的前理解。一旦形成这样的局面,对考生的后续的理解形成一种惯性的思维,一旦成为思维定势,那么就很难去扭转。现 阶段,我们应该做到抛弃头脑中固有的中法史的内容,采各派之学说,运用不同的范式来解读内容。学会对例如考研教材,司法教科书等一些权威教材保持一种警觉的态度甚至可以怀着一种批判的精神去研读每一本教材。教材的编订必然是过去式的,那么对于我们而言就应该做到即便是老的内容依旧能够运用阅读技巧来读出新的内容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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