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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研究

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研究   一、法是历史的、具体的社会现象   法是对客观的社会关系的反映。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法是“从人们的物质关系以及人们由此而产生的互相争斗中产生”。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社会经济关系的角度来阐述法的本质,这远远超越了唯心主义的那种自由意志观和权利观。唯心主义的法学观念只存在于那些抽象的思维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法是对客观的社会关系的反映。“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法是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的来源只能是物质的社会经济关系。“法律只是事实的公认”,这个事实就是指这样的经济关系。他们认为法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从而把法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只有在这种生产条件的前提下,法才能在现实中找到物质的实体,才能找到实际的承担者,才能找到自己现实的根据。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来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法从本质上来说,是对这种社会实践中结成的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映。从社会的客观经济关系出发,来阐述法的本质,这是唯物史观法学体系的一个鲜明特点。法是国家意志的外化和体现。法的内容除了客观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外,还有一个主观性的方面,这个主观性的方面就是我们常说的国家意志,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国家意志作为法的主观方面,把法同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区别开来。但是,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其本身应该是一个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整体。我们不能用法的主观性来否定法的客观性,也不能用法的客观性来否定法的主观性。法的客观性是法的主观性的基础,法律在本质上还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只不过这种反映采用了国家意志这样一种形式。首先,法是统治阶级实现自身力量的重要手段。统治阶级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优势地位,为了实现自身的力量,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手段来使自己的力量得到体现。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手段,对社会生活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力,也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的有力手段,这也正是占据优势地位的统治阶级实现其自身力量的最好的实现形式。其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来实现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阶级统治,必须要用一定的社会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进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阶级统治。但是这种规范性必须要取得社会的一致规范性这样的形式,才能体现其合法性,从而避免那种表面上的片面性。法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表明了它的调整的范围是覆盖整个社会的,它虽然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却已经外化成了一种能够调整全体社会成员的国家的意志。最后,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法在本质上来说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人与人的交往形成了复杂的物质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为了规范社会的经济关系,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从社会的经济关系中抽象出了法的形式,并以此作为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少数成员的意志体现。法作为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它所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这也就是说,法律维护的是共同的利益。如果统治阶级内部的少数人触犯了法律,违背了统治阶级整体利益,那么这些少部分人就会受到制裁,或者被舍弃,以此来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法律就是通过牺牲小我来维护大我,牺牲局部利益来维护整体利益。法律作为统治阶级共同的意志体现,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表明了法律必须维护整体的利益,体现整体的意志,而不能是少数人或者个人的意志体现。   二、揭示了法的社会历史运动规律从社会实践中揭示法的本源。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必须在考察现实的人的活动中揭示法的本源,仅仅把法律归结为一种暴力是完全错误的。他们同时强调,社会分工是考察法与现实的人的关系的桥梁。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们物质资料的生产不断扩大,人们的需要也不断丰富和扩展,为了满足不同的需要,社会化大分工出现了,这种分工一旦出现就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在推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的出现使得社会划分出了阶级,同时还有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私有财产以及私有制的出现,使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愈演愈烈。随着这种矛盾的不断扩大,国家这个统治工具以社会共同体的面目出现了。国家为了调整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开始制定一系列共同的规定,这些共同的规定就是法律。由此,法律取得了社会共同意志规定这件虚幻的外衣。从这里我们也可以发现,当国家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降临在这个世界上的时候,与它同时产生的还有法律。从历史发展中阐述法的更替规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人类社会的社会形态演进的过程和规律时,也阐述了相应的法律类型的更替规律。   部落所有制是第一种人类社会所有制形式。当时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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