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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中国公民三姐妹结婚获得领事协助的喜例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从中国内地Z省出国多年、现居住在欧洲D国的谭氏三姐妹,她们一直保留着中国国籍并均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当亲朋好友关心她们想找什么样的对象及准备如何办理婚事时,三姐妹的答案各据一说:大女儿阿慧表示,愿与在F市留学的中国籍男友就地领取中国的结婚证书;二女儿阿芳归心似箭,说是准备回国与在中国内地工作的男友永结同心;三女儿阿香则称,她在策划与D国国籍男友在当地办理结婚手续。
父母对此既高兴又发愁。高兴的是,三个大龄女儿终于要结婚了;发愁的是,不知如何为她们办理结婚手续。于是,一家人想到了中国驻F市总领事馆。
经过咨询,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简称“中国领事”)依法可为海外中国公民结婚提供三方面的协助,正好能够协助谭家三姐妹急切需要办理的喜事。中国领事可为大女儿阿慧和中国籍男友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中国结婚证;中国领事可为二女儿阿芳办理国内民政部门需要的“无配偶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或“无配偶证明”的领事认证手续;中国领事可根据当地主管机关的要求,为三女儿阿香出具“结婚无障碍”的证明。具体分析如下。
中国领事为中国公民结婚提供服务的法律依据
一,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条规定:“领事职务由领馆行使之。此项职务亦得由使馆依照本公约之规定行使之。”据此,中国驻外使领馆均可执行领事职务。
第5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其中,“民事登记员”的登记范围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据此,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应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公证业务、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
二,中外双边领事条约的相关规定。在49个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多数有“为派遣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及“公证与认证”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领事条约》第9条“有关民事地位登记”第1款第2项规定:领馆在领区内有权“在不与接受国法律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执行派遣国法律规定的有关民事登记的职务”。第11条“公证和认证”规定:
1、领事官员有权:
(1)应任何国籍的个人要求,为其出具在派遣国使用的各种文书;
(2)应派遣国国民的要求,为其出具在派遣国境外使用的各种文书;
(3)认证派遣国有关当局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4)执行派遣国授权而不为接受国所反对的其他公证职务。
2、领事官员出具、证明或认证的文书如在接受国使用,只要它们符合接受国法律规章,应被视为派遣国的官方文书或官方证明了的文书。
根据上述,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中国领事可应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或者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
三,中国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同时,第5条规定:华侨回国结婚应当提供“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中国领事依法可为谭家三姐妹结婚提供相应服务
一,中国领事可为阿慧和男友办理结婚登记。根据现行规定和做法,中国领事为海外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的基本条件如下:
1、驻在国(即接受国)法律承认领事办理结婚登记的效力;
2、男女双方均为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
3、男女双方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即双方当事人均未婚且已达法定婚龄,同时他们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并且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领事自愿提出申请。
经审查,阿慧和男友完全符合上述条件。鉴此,中国驻F市总领事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中国结婚证书。
二,中国领事可为阿芳办理“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根据现行规定和做法,中国领事为海外中国公民回国结婚办理“无配偶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的基本条件如下:
1、当事人已达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年龄;
2、当事人系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当事人为居住于驻在国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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