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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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PDF

股票代码:600772 股票简称:ST 龙昌 编号:临 2006—007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 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和《执行通知 书》共十份,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中国银行廊坊分行诉中油飞天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油飞天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作为担保方被列为 第二被告。 一、 事实与理由 2004 年5 月31 日,原告与被告中油飞天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 合同(短期)》(编号2004 年批发字 016 号),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该 被告人民币 8000 万元,借款期限至 2005 年 4 月 30 日。同日,原告 与被告本公司、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编号2004 年批发保证016—1 至3 号), 约定由三公司为中油飞天公司的该项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于 2004 年 11 月 12 日分别与被告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原 第 1 页 共 5 页 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两被告分别在5576 万元、1002 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分别以其相应面积的土地 作抵押。以上个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 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2005年3 月15 日, 被告邱忠保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愿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和对外 投资权益为中油飞天公司和本公司在原告处的所有借款提供连带担 保责任担保。 二、 调解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调解, 达成(2004)廊民三初字第62 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1、被告中油飞天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 连带支付从欠息之日至2005 年9 月 9 日欠款利息2749477.65 元,自 2005年9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由上述被告依照双方借款 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 2、被告中油飞天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 向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连带支付为原告为解决本案纠纷而发生 的律师费用 1251730 元、向原告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其他费用 677026.50 元; 3、上述两项自本调解书生效次日起履行; 4、原告中国银行廊坊分行放弃对被告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被告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被告邱忠保在上述第一、二项的诉讼请求; 第 2 页 共 5 页 5、案件受理费 43400 元,由被告本公司、被告中油飞天公司、 被告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三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 担。 (二)案件情况 中国银行廊坊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 事实与理由: 2004 年4 月30 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 (编号2004 年批发字009 号—012 号),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共计借 给本公司人民币 1.82 亿元,借款期限至 2005 年 4 月 29 日。同日, 原告与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农公司”)订 立《保证合同》(编号 2004 年批发保证号 009 号—012 号),约定由 该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 金、赔偿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此前, 原告与被告河北中油龙昌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龙昌药业”)订 立抵押合同,约定以被告龙昌药业 43860.41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 地上 23203.68 平方米的建筑物、机器设备 373 台套及其他全部附属 设施和资产为本公司最高限额 5500 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05 年 3 月 15 日,被告邱忠保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愿以自己的 全部财产和对外投资权益为本公司和中油飞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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